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25號
PCDV,107,訴,2225,2019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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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2225號
上 訴 人 黃永昌 
被 上訴人 高依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225號清償債務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聲明上訴,然並未載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上訴人聲明如對原判決不利其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8,460 元,依上開規定,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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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