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田維國
被 上訴人 謝明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8 年6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
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2,425,150
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