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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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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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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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徐裕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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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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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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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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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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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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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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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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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14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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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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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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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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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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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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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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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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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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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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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更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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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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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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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下稱本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6月3日發函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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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請其等於文到7日內確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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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同意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經函復結果所示,本件7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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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中,除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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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外(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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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總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額之24.44%);債權
第一頁1
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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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逾期始為反對之確答,依法亦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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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債權人逾期未為確答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上開同意及
4視為同意之5位債權人之債權額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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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額之75.56%,故依本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本件視為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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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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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又本件債務人必要支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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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扣薪款項1萬元係其欠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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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綜所稅執特專字第39460號執行命令扣薪,在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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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9,556元範圍內,為優先權於更生程序中仍得行使權
11利,附此敘明,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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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存在,另依首揭規定,就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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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14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15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16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17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8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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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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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773,378元21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720,000元22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23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0,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24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25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26
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27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28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2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30
(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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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2,924元第二頁1
(02)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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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1,340元3
(0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 每期清償金額:1,104元5
(0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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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1,819元7
(05)陳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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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清償金額:915元9
(06)李德俊
10 每期清償金額:1,879元11(07)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2
每期清償金額:19元13
參、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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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15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16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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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18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19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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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1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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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23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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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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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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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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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28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29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