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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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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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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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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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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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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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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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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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朱進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1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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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具狀對本院於108年1月9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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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並同時聲請本院更正系爭債權表,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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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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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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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15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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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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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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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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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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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又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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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異議者,以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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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債權人對於債權表中所列自己之債權,不得依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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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異議;而債權人雖於申報或補報期間內申報債權,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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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債權金額短少,因此等均非債權表之金額有誤寫、誤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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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更正債權表,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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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重行製作債權表(司法院民事廳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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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會第1號及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4號消費者債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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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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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公司申報債權時所申報之違約金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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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3,000元實係債務人於申辦門號時同意綁約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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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上非屬違約金,實則為專案補助款,應屬普通債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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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提出異議,請求鈞院更正債權表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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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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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遵期於107年12月7日具狀向本院申報債權,且本院亦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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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民事陳報狀所載之債權將之列入債權表中,並無任何錯誤
4可言。而本院僅依新修正公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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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第1款規定,將其所申報之違約金債權新台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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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元逾本金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之部分改列為劣後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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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已於108年1月24日將債權表送達於異議人,有異議人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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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7日民事陳報狀、本院債權表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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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惟異議人卻遲至108年2月12日始執前開事由具狀向本院
10提出異議並請求更正債權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異議人之
11異議非但已逾期(本件異議人至遲應於108年2月11日以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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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提出異議)而不合法,且其異議及請求更正債權表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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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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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5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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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17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