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12號
PCDV,107,原訴,12,20190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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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林鄭麗紅


被 上訴人 陳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
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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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