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17號
原 告 陳兩進
陳屏軒
黃愛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張林來有
張雅慧
張維榮
張維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懷瑩律師
被 告 阮皇運律師即張維群遺產管理人(即張維群之承受
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張維群於起訴後之民國107 年7 月22日死亡, 其全體繼承人復均已拋棄繼承,經於108 年6 月26日裁定, 命本件於被告張維群之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 之人承受訴訟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本院業以108 年度 司繼字第208 號裁定選任阮皇運律師為張維群之遺產管理人 ,並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阮皇運律師即張維群遺產管理人為 被告張維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