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原 告 查郁兆
被 告 黃承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2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承中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