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醫訴字,108年度,4號
PCDM,108,醫訴,4,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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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醫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振裕
      李貴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粘振裕李貴蘭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 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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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