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70號
PCDM,108,訴,570,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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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湧錩
選任辯護人 饒菲律師
      吳奕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湧錩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起羈押。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湧錩因殺人未遂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7月3日、23日訊問後,被告雖否認有 殺害告訴人程文華之犯意,然就其持有美國GLOCK 廠17 Gen 型制式手槍1支(含彈匣1個),並持槍射傷告訴人程文華之 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佐證,被告涉犯 刑法第271 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及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制式手槍罪嫌之犯罪嫌疑重 大。茲因被告於108年6月17日,因執行另案觀察勒戒,惟期 間不得逾2 月,經本院詢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 地檢署)另案觀察勒戒執行情形,該署表示被告將於108年8 月7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1紙在 卷可憑,本院考量本件扣案制式手槍,火力強大,對於社會 治安影響甚鉅,且被告於108年7月23日訊問時自陳:伊自求 學期間,即有情緒控制問題,會跟同學或老師起衝突, 103 年至104 年間有前往醫院就診,伊今年過年後跟女友分手, 伊去酒店時,自認遭酒店幹部及圍事污辱,被趕出來,伊回 到家後,本來想要持槍回去報仇,但是同居友人有安撫伊情 緒,伊才沒有持槍外出,但伊104 年後,就沒有再去就醫等 語(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76頁),顯見被告確曾有因情緒失 控而欲持槍攻擊他人之情形,而本件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更難期待被告日後將按時到庭 接受審判、執行程序,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 認對被告施以羈押之強制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僅命其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顯不足以確保日後審 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因被告觀察勒 戒結束之期間為108年8月7日,故裁定自108年8月7日(即另



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1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鄭淳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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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