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8年度,62號
PCDM,108,聲再,62,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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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蔡振成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再議狀影本所載。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 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 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 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 應先命補正。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 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 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振成具狀就本院90年度易字 第1034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 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說明,無須 命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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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