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瑋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21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7 款規定,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聲請書固未載明僅就聲請書 附表所示「罰金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惟其聲請依據已載明 為刑法第51條第7 款,經本院電話確認,亦陳明僅就「罰金 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查, 附此說明)。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 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1條第7 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刑罰 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刑罰 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 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 合處罰之複數刑罰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 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 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 罰之數罰金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 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 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 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 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 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
、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 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 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 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 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 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 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 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 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 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 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 酌者。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 罪(按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屬繼續犯,是被告非法持有期間,均 成立犯罪,聲請書附表以其持有始日為犯罪日期,容有未洽 ,爰予更正),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該2 罪均於附表 編號1 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判決書附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該2 罪所處之「罰金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係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 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類型、行為態樣 及手段相仿,所侵害者復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 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可酌定較低之應 執行刑,爰再就該2 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罰金刑」 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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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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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
│ │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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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4 月,併│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
│ │科罰金新台幣3 萬元,│科罰金新台幣7 萬元,│
│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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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6 、7 月間某日│107 年3 月12日21時許│
│ │至107 年5 月4 日20時│至107 年3 月13日0 時│
│ │30分許 │4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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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4629 號 │第91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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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785 號│107 年度訴字第421 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 年11月28日 │107 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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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785號 │107 年度訴字第421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12月22日 │107 年12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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