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正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正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正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6 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 刑人已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