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麒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麒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麒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8 年7 月12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洪麒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先後論罪科刑,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 定,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08 年7 月12日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 17370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 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