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754號
PCDM,108,聲,2754,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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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雅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8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雅蓁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雅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鄭雅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如附表 編號1 、2 所示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10 6 年度審訴字第858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均已分別確定在 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又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 刑,而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不得易科 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紙在卷 可按,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景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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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