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記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記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記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8 年3 月 確定,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