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耀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耀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耀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 9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6 月28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務部核 准假釋,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1月5 日,另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9 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6 月28日法授矯字第 108017099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查與法律規範 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