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4523號
PCDM,108,簡,4523,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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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4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121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文琴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呂文琴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業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原規定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經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 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 以下罰金」,兩相比較後,可知新法係將罰金數額提高,並 無有利於行為人之處,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 用修正前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㈢爰審酌被告於106 年間,已有2 次與本案犯罪情節類似之竊 盜犯行(均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2493號、第2897號判決在卷可參,竟 仍未見反省,僅為滿足自身使用傳輸線之需求,即恣意竊取 告訴人黃鴻智管領之「C-Cable 雙用充電傳輸線」,實屬可 議,而應予較高程度之非難,兼衡被告犯罪手段、所竊財物 價值、始終坦承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 狀況小康及告訴人已領回上開失竊物品,並表明不願與被告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竊得之「C-Cable 雙用充電傳輸線」1 條,固屬於其 本案犯罪所得,惟業經警方扣案並發還告訴人,有卷附贓物 認領保管單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169號
被 告 呂文琴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文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8 年3 月13日7 時2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 全家寬樺門市」,徒手竊取由店長黃智保管置於商品架上 之C-Cable 雙用充電傳輸線1 條( 價值新臺幣279 元) ,得 手後隨即離開。嗣經警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通知呂 文琴到案,並扣得上開C-Cable 雙用充電傳輸線1 條(已歸 還所有人)。
二、案經黃鴻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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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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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呂文琴於警詢及偵查│坦承於上揭時、地竊取上開│
│ │中之自白 │物品之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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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訴人兼證人黃鴻智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時之指訴及證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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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佐證被告確有竊取上開物品│
│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 1│之事實。 │
│ │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14 張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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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