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857號
PCDM,108,簡,3857,2019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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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佳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417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 為犯行所生危害家庭、影響社會善良風俗之程度,兼衡其素 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以及迄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9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178號
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楊慧君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通姦之犯意 ,於民國107 年11月間某日,在其新北市○○區○○路00巷 0 號3 樓居所房間內,與不知情(即不知甲○○為有配偶之 人)之陳慈暄(所涉相姦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性交行為 1 次,陳慈暄並因而受孕懷胎。
二、案經楊慧君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署偵訊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慈暄於本署偵訊中之證述。 (三)同案被告陳慈暄之孕婦健康手冊(良品婦幼聯合診所)封 面及內頁影本資料1 份、告訴人楊慧君拍攝、提出之現場 照片3 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 冠 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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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