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苗士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緝字第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苗士毅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 -000 號自用小客車壹輛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向告訴人公司承租車牌號 碼000 -000 號自小客車乙輛,未按時交付租金,經告訴人 終止租賃契約還據為己有並加以典當,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 他人財產安全,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參本院卷附之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侵占財物之價值、被告犯後態 度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本件被告 所侵占車牌號碼000 -000 號自小客車,為其犯罪所得之物 ,未據扣案且未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宣 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376號
被 告 苗士毅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弄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9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苗士毅於民國104年8月10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與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禾聯公司)簽訂租賃 合約,承租禾聯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部,租賃期間自104年8月10日起至108年8月9日止,每月租 金新臺幣(下同)3萬9,800元,惟苗士毅承租該車後,明知 其並非該車所有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易原持有 該車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於105年11月25日,以該車向昇 弘當舖(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1)質當, 且自105年11月18日起亦未再交付租金與禾聯公司,而將該 車擅自典當,惟嗣後亦未再繳納利息與昇弘當舖,而禾聯公 司則於105年12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立即終止租約,並促 請苗士毅出面協商處理,惟苗士毅避不見面,亦聯繫無著, 禾聯公司遂報警處理。
二、案經禾聯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苗士毅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代理人曾冠彰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上開汽車行照影本、租賃合約、租車照片、郵局存證信函 、車籍資料查詢結果、票據信用資訊查詢結果、典當資料 查詢結果、昇弘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流當物清冊)暨當 票存根影本各1份。
二、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 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1年台非字第57號判例意 旨參照)。而所謂「易持有為所有」,係指基於合法原因取 得動產之占有,在占有持續中,就標的物訂立在民事關係會 發生所有權變動之契約或為處分行為,如買賣、贈與、基於 移轉動產所有權之動產交付等。查被告係因租賃關係而合法 取得上開汽車之占有,則上開汽車屬於被告持有他人之物, 當無疑義。茲被告於占有上開汽車期間,以上開汽車向昇弘 當舖質押借款,且嗣逾期不取贖亦不順延質當,任上開汽車 之所有權移轉於當舖,足認被告係自居上開汽車所有人之地 位,就上開汽車訂立在民事關係會發生所有權變動之契約, 其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主觀犯意,堪可認定。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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