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1087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08年度簡字第387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聲請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之罪嫌,然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對被 告之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揆諸上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上級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873號
被 告 黃明燕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
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燕於民國107年11月4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區○ ○街000號2樓門口,不特定住戶及訪客得以見聞之樓梯間處 ,因房屋漏水問題與其姪女孫盛梅發生口角,遂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以足以貶損孫盛梅人格及社會評價之「奧查某」 (台語)、孬種等語侮辱之。
二、案經孫盛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明燕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核與告訴人孫盛 梅指訴情節相符。此外,有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1件在卷足稽 ,堪信被告自白為真。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黃明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雅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