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25號
PCDM,108,易,325,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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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承中


輔佐人
即被告之妻 馬曉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
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承中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承中與告訴人查郁兆均係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0號金門新村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緣上開社區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20時35分許至20時45分許 ,在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會議室內,召開管委 會會議時,黃承中查郁兆質疑其召開管委會之效力乙情, 竟心生不滿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上開會議室內,公然以「操你媽的B,你是他媽的 什麼東西!操你媽」辱罵查郁兆,足以貶損查郁兆之人格尊 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告訴人之指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 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 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及61年 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可資參照)。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 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 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承中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以被告黃承 中之供述(否認犯行)、告訴人查郁兆之指訴(起訴書證據 清單編號2誤載為被告)、證人即上開社區住戶李鏡華及張 金平之證述、新北地檢署108年1月28日勘驗筆錄為其主要論 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因召開管委會事宜,與告訴人 發生爭吵,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並沒 有以「操你媽的B,你是他媽的什麼東西!操你媽」辱罵告 訴人等語。經查:
(一)被告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有參與該社區管委會會議,雙 方因細故發生爭執,同時參加會議之住戶尚有李錫旺、陳世 昌、周順桓涂宗瑜張健君張繼彥胡曉凡袁國綱張金平李鏡華黃繼霆謝玲霞馬曉梅及該社區之總幹 事梁冬林等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供述在卷(見107年度他字第7406號【下稱他卷】第11- 15、本院易卷第51-64、139-184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於 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人即該社區總幹事梁冬林 (即該社區之總幹事)於偵查時、證人李鏡華張金平於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證人李錫旺陳世昌周順桓涂宗瑜張健君張繼彥胡曉凡袁國綱黃繼霆即被告之子、謝 玲霞即告訴人之配偶、馬曉梅即被告之配偶於本院審理時之 證述詳實(見他卷第12-15頁、本院易卷第51-64、139-184 頁);復有新北地檢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8年1月28日勘 驗筆錄1份、監視錄影光碟、本院勘驗筆錄、監視器錄影光 碟影像畫面擷圖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6-9頁、本院易卷 第55-60、65-72、75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二)經本院勘驗案發日案發現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及錄音光碟1 片檔,勘驗結果略以(見本院易卷第55-61、65-72、142-14 8頁):
1、以下勘驗光碟片內檔名為「1019會議影音檔(內含3檔案, ①00000000_20h00m_ch01_1920x1088x10、②00000000_21h 00m_ch01_1920x1088x10、③00000000_22h00m_ch01_1920x1 088x10)檔案0KB-無內容」、「10月份例會錄音檔.MP3( 本檔案0KB,無內容)」、「0000000000000. MP4」之檔案



,內容如下:
(1)「00000000_20h00m_ch01_1920x1088x10」檔案(影片共59分 59秒,本檔案內容與新北地檢署108年1月28日勘驗筆錄勘驗 之檔案為相同之檔案):
①畫面日期顯示2018/10/19(下同),時間自20:00:00開始, 畫面彩色、連續無中斷,聲音與影像之速度不同步。一開始 畫面中有7人坐在會議室(見圖一),而後有數人陸陸續續 進入會議室內簽名並坐於其內,於20:05:52時有一名身穿黃 色夾克之男子(即被告,下稱A男)進入室內並坐於最靠近 白板及螢幕之主席位置(見圖二)。
②20:06:10(影片開始後6分鐘),坐於畫面左下側之一名穿 黑衣、短髮之女子(即告訴人配偶謝玲霞,下稱C女)及一 名穿紅色上衣之男子(即告訴人,下稱B男)起身走往A男處 ,並說:「那個被罷免的,你不要在那邊坐在那邊哦,看不 下去哦!」(見圖三)。
時間至20:33:48(影片開始後32分57秒),發言之與會人士 均係爭論於該社區規約之問題,與本案無關,聲音與影像之 速度不同步並且不時有雜音。B男、C女及一身穿粉紅色POLO 衫、黑色外套之男子之爭論尤為激烈(見圖四),A男至此 皆無發言。
③20:33:49至20:33:51(影片開始後32分58秒時),A男起身 向C女說話,惟聲音檔顯示為女聲,然看其神情並不似在爭 吵(見圖五、六);於20:34:18時,畫面顯示A男與B男對話 ,二人說話時有雙手動作輔助(見圖八),然聲檔為女聲。 於20:34:46時,在A男子旁之C女開始發言,惟聲音檔顯示為 男聲。
④20:34:49,影像為C女對與會眾人說話,然聲音檔為男聲, 音檔內容為「依照55個人,你隨便找30個人來簽,好,罷免 了,這30個人要不要...(聽不清)」,內容與本案無關。 ⑤20:35:18,A男上前說明,B男同時發言(見圖九),聲音檔 為「…都是委員看過,包含簽名的,代簽的,…去年..否認 .....他未授權,他也不知情的...,所以全部扣掉,人數不 夠...」,惟因影像與聲音不同步,無法確認是何人所述 。後A男轉身至大門邊,B男之雙手仍有動作,聲音檔亦持續 有男生發言。
⑥20:40:59,聲音檔之內容為(影像為A男向與會人員發言, 然因影像與聲音速度不一致,故無法確定是何人聲音):男 聲:「不好意思,擔誤大家時間,但是發言一下,我希望你 們大家照剛剛張先生講的靜下來開會,這些問題再扯扯到明 天早上還是扯不清楚,把今天要開會的事情把它弄清楚而已



,好不好,我『拜託各位』(加重語氣),可不可以!」。 女聲:「可以啊,...(聽不清)叫他們兩個下來」。 ⑦20:41:37至20:42:18,影像顯示為A男與B男二人似有激烈爭 執,B男右手指著A男(見圖十、十一),但聲音檔並非爭執 之內容。
⑧20:41:55,影像為A男與B男爭執之畫面,聲音檔為男聲(無 法確定為何人聲音),內容為:「會長,我跟您報告一下, 我8月份那時候是選舉的事情,那天晚上我臨時被叫去,沒 辦法開,結果一聽會議開得很順利,我心裡也很開心,我覺 得為了社區健全發展9月份我也想不要來,....,好!傳 出來我變成小孬孬,我變成小孬孬耶!我變成小孬孬耶!我 他媽的,我什麼時候變成小孬孬,我跟你講為了社區我已經 夠忍耐了....(雜音聽不清),他媽的,什麼東西啊.... . (激烈爭吵聲,雜音過多聽不清)...附不附議...散會!」 ⑨20:42:39
一男聲:「你們再這樣子搞下去...」
一女聲:「下個月馬上就區權會,你們這樣子弄...」 一男聲:「你們大家是在鬥氣。」
一男聲:「不要再吵了好不好,各位老大...」 ⑩20:43:08
A男情緒激動地大聲咆哮,但雜音太多,聽不清。 一女聲:「有必要這樣子嗎?」
一男聲:「大家都不要再講了好不好,拜託各位、拜託各位 ,不要講了,靜下來把要...(聽不清)」
⑪20:43:35
一女聲:「八點幾分?」
一男聲:「8點40到45之間」
一女聲:「我們同意張會長說的啊,他們可以下來旁聽,不 要...(聽不清),自己選一個主席。」
一男聲:那個錄影,他不給我沒關係,我到法院叫法院來調! 」
一男聲:「今天從頭到尾,好多案子都可以訴訟,好多案子 都可以送,全社區都來告。」
⑫20:44:09
一男聲:「我已經宣布散會了。」
另一男聲:「媽的雞掰,那我的權益怎麼辦啊?他媽到底算 不算啊」
另一男聲:「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今天你宣布散會是不是 ?好,你有種你給我講,從今天開始,金門不要給我開會, 開會一次我鬧一次,做主席沒有這樣子做的啦!做主席沒有



這樣子做的啦!」
一女住戶:「大家互相啦,不能這樣子。」
⑬20:44:38至20:47:28眾人或爭吵或勸架,但均無聽到與本案 妨害名譽相關之言論。
⑭20:47:28之後檔案至結束均為住戶開會之畫面,聲音內容亦 為討論社區事務,無與本案相關之內容,20:55:22時,A 男 離開會議室(見圖十二),未再進入。
(2)「00000000_21h00m_ch01_1920x1088x10」檔案,畫面日期顯 示為2018/10/19,時間自21:00:00開始,影片共1小時01秒, 全程均為住戶討論社區事務及表決,與本案無關,且畫面全 程無A男。
(3)「0000000000000.MP4」檔案,畫面日期顯示為2018/10/19, 時間自20:40:36開始,影片共3分53秒,內容為「0000000 0_20h00m_ch01_1920x1088x10」檔案之部分擷取內容。 ①20:40:36,一身穿藍色外套之男子(即證人張金平,下稱D男 )對著與會人員:「我的意思是說,承中希望你們都坐下來 ,我希望今天這會議很平順,那委員可以推一個主席,承中 抱歉啊(D男對著A男),推一個主席,雖然這個是你召集的 會議,但我希望能夠很平和的把這個事情弄完,因為你11月 18日要開區權會,如果再這樣弄下去,11月18日區權會之後 也是亂哄哄的。」
A男:「會長我跟您報告一下啦,」
D男:「不敢不敢。」
A男:「會長,我跟您報告一下,我8月份那時候是選舉的事 情,那天晚上我臨時被叫去,沒辦法開,結果一聽會 議開得很順利,我心裡也很開心,我覺得這是為了社 區健全發展,好,9月份我也想不要來,...., 好!傳出來我變成小孬孬,我變成小孬孬耶!我變成 小孬孬耶!我他媽的,我什麼時候變成小孬孬,我跟 你講為了社區我已經夠忍耐了、夠忍耐了. ...(雜 音聽不清),他媽的,什麼東西啊.. (激烈爭吵聲 ,雜音聽不清)。」
D男:「哎,算啦!」
C女:「誰在忍耐!只有你在忍耐?」
(A男與B男爭吵,B男右手指著A男,見圖十三) A男:「你什麼東西啊,你不需要這樣搞我我告訴你,你真 ...(聽不清)。」
其他住戶:「大家都不要再...」
A男:「散會,我宣布散會,附不附議?」
另有一男聲:「附議!」




A男:「散會!」(A男用力拍桌)
D男:「你再這樣搞下去...」
其他住戶:「附議只有一個人附議啊。」
其他住戶:「你們大家是在鬥氣。」
B男:「總幹事,這段錄影給我留下來啊,我明天就來要。」 A男:「你要給要經過我同意!」
另一女聲:「聽到囉,這段有錄下來哦,你要給也是要經過 他同意哦。」
一女住戶:「不要這樣子啦!」
一男住戶:「大家不要這樣子好不好!」
B男:「可以做證人哦!」
一男住戶:「不要再吵了好不好,可不可以,各位老大!」 (20:42:17,A男怒目向B男,見圖十四) A男:「你們夫妻、你們夫妻,挑釁我好幾次...就是希望 . . . (A男情緒激動,聽不清)。」
C女:「你也是這樣子啊,你也是這樣子啊!」 (20:42:30,其他住戶持續勸架,A男往畫面右方走去,不在 畫面中,20:42:38,A男又走回)一男住戶:「大家都不要講 了,靜下來,把要開區權會的事情大家討論好,好不好!」 C女:「八點幾分?」
D男:「8點40到45之間。」
②20:42:49
C女:「我們同意張會長說的啊,他們可以下來旁聽,不要 ...(聽不清),我們自己選一個主席。」
B男:「那個錄影,他不給我沒關係,我到法院叫法院來調! 」
一身穿黑色外套之男子對著B男:「今天從頭到尾,好多案子 都可以送,全社區都來告。」
(20:43:16時,A男欲走出會議室)
A男:「我已經宣布散會了。」
某住戶:「媽的雞掰,那我的權益怎麼辦啊?」 一住戶攔住A男(見圖十五):「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今 你宣布散會是不是?好,你有種你給我講,從今天開始,金 門不要給我開會,開會一次我鬧一次,做主席沒有這樣子做 的啦!做主席沒有這樣子做的啦!」一女住戶:「大家互相 啦,不能這樣子。」
(該檔案至20:44:32結束,均未有與本案妨害名譽相關之內 容)
2、勘驗標的:案發時之錄音光碟1片
(1)以下勘驗檔名為「10月份例會錄音檔.MP3」,時間共3小時



28分25秒,內容與前勘驗之檔案內容相同,以下截取與本案 相關,即告訴人與被告雙方爭執激烈之對話內容(即音檔 32:05-39:40),內容如下:
①32:05至39:40,32:05開始: 張金平:「大家坐一下好不好,因為下個月就要開區權會, 我希望今天這個委員會能夠很順利的開,為什麼, 因為你下個月要開區權會,這委員會裏面要審核, 然後希望下次開區權會的時候,我們有很重要的事 情討論,哪些人可以選委員的,在委員會裏面要審 核,然後希望委員會下次要開區權會的時候,主席 你要出來啊,到底是誰,這些東西都要弄出來,不 要到我們要開區權會的時候跟今天一個樣的狀況, 我跟你講,對社區絕對不是福氣,所以說我希望說 ,這個委員會今天在召開的時候,承中跟那個,希 望就坐下來,看看由誰來主持,我們把這個會議很 順利的開完,這樣再吵下去就沒完沒了,下個月的 區權會也不能弄,這個..沒有辦法..」
謝玲霞:「同意!我每次小小的要求就是這樣而已。雖然你主 持我也很不喜歡,但是我也同意這是規定,好不好 。」
一女聲:「開會就開就哪有你喜歡不喜歡的。」 謝玲霞:「是啊,所以不是喜歡不喜歡,所以我只能同意啊 !我現在在講我只能同意啊!雖不喜歡但是我能接 受,對不對,但是他就不行啊,你雖然我也不喜歡 但是我同意啊!」黃承中:「這個東西不是你說了算 !」謝玲霞:「當然不是我說了算,我只是說表達我 就是這樣!好不好!」
黃承中:「你聽聽看哦,今天這個會議是我召集的,我宣布 散會,後面的會通通是無效的,哦要很清楚」
一女聲:「你算什麼身份召集啊,被罷免了你還,身份有質 疑的,第一次開會就講過身份有質疑的委員請你們 退出。」
黃承中:「你要不要試試看,你要不要試試看!」 謝玲霞:「試什麼,你在恐嚇人家嗎?」
一女聲:「你..威脅我,你試什麼,你說!錄影的,你講!」 黃承中:「每次要支出的錢,沒有我蓋印,是出不了錢的, 這是合法的召集人...」
謝玲霞:「因為你不下來啊」
黃承中:「我是合法的召集人、合法的職位,我是合法的法 人代表!」




一女聲:「你啊,你叫合法呀,那罷免...(聽不清),哪有 區權會當場改定...(聽不清),笑死人!」 謝玲霞:「各位委員,所有的罷免案或者任何事情,因為他 不簽...」
李錫旺:「你到現在還在...法院都已經判定了還在講這種話 ,你多讀點書嘛,哦!」
②34:22
袁國綱:「我希望你們大家照我們剛剛張先生講的,靜下來 開會,這些問題再扯,扯到明天早上還是扯不清楚 ,把今天要開會的、區權會的事情把它弄清楚,好 不好,我拜託各位!可不可以!」
謝玲霞:「可以!剛剛張先生說的,叫他們兩個下來。」 袁國綱:「他沒有這樣子講哦,他剛沒有這樣子講哦。」 ③34:53
張金平:「我的意思是說,承中希望你們都坐下來,然後你 們…(不清楚)我希望今天會議很平順,那委員你自 己推一個主席,承中抱歉啊,推一個主席,雖然這 是你召集的會議,但我希望能夠很平和的把這個事 情弄完,因為你11月18日要開區權會,如果再這樣 弄下去,11 月18日區權會也是亂哄哄的。」 黃承中:「會長我跟你報告一下啦,」
張金平:「不敢不敢。」
黃承中:「我..我八月份那時候是選舉的事情,那天晚上我 臨時被叫去,沒辦法開,結果一聽會議開得很順利 ,我心裡也很開心,我覺得這是為了社區健全發展 ,好,9月分我也想不要來…叫曉梅代表我一下, 好!傳出來我變成小孬孬,我變成小孬孬耶!我變 成小孬孬耶,我他媽的我甚麼時候變成小孬孬?( 重拍桌聲)我跟你講為了社區我已經夠忍耐了,夠 忍耐了」
查郁兆:「你算了吧」
謝玲霞:「誰在忍耐?只有你在忍耐?」
黃承中:「他媽的,你甚麼東西啊!你不需要這樣子搞我, 我告訴你,你真…(說話激動,聽不清)」
袁國綱:「承中,大家都不要再…」
黃承中:「散會,我宣布散會,附不附議?」
李錫旺:「附議!」
黃承中:「散會!」(重拍桌聲)
張金平:「你們再這樣搞下去…」
周順桓:「這樣下個月馬上區分權會議你們這樣子弄」



謝玲霞:「附議只有一個人附議啊!」
袁國綱:「我發覺你們大家都是在鬥氣」
李錫旺:「那大家坐下來談啊」
查郁兆:「總幹事,明天這段錄影給我留下來啊,我明天就 來要」
黃承中:「你要給要經過我同意!」
謝玲霞:「聽到囉,這段有錄下來哦,你要給也是要他同意 哦」
周順桓:「主委不要這樣子啦..」
袁國綱:「大家不要這樣子再吵了好不好」
周順桓:「不要這樣子」
查郁兆:「可以做證人哦」
周順桓:「不要這樣說氣話...」
袁國綱:「不要再吵了好不好,可不可以,各位老大!」 查郁兆:「我沒有吵」
袁國綱:「各位老大,各位老大」
黃承中:「你們夫妻…你們夫妻…這一年來挑釁我十幾次, 就是希望...(語氣激動,聽不清)」
謝玲霞:「你也是這樣子啊!你也是這樣子啊!」 袁國綱:「好了大家都不要講了好不好,開會把區權會問題 …好啦好啦都不要講了…..拜託大家靜下來把要開 區權會的事情大家討論好,好不好?可不可以啊」 謝玲霞:「八點幾分?」
袁國綱:「吵那個都沒有用的啦!」
查郁兆:「八點40到45之間」
謝玲霞:「我們同意張會長說的啊!他們可以下來旁聽,不要 …(聽不清),我們自己選一個主席。」
查郁兆:「那個錄影他不給我沒有關係,不給沒有關係,我 到法院叫法院來調。」
謝玲霞:「你又講這種話」
李錫旺:「今天從頭到尾,所有的都可訴訟,好多案子都可 以送…反正要告全社區都來告」
周順桓:「下個月馬上就區分權會,你要更改區分權會有辦 法..(聽不清)」
黃承中:「我已經宣佈散會了」
張繼彥:「媽的雞掰,那我的權益怎麼辦啊?到底算不算? 」
袁國綱:「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今天你宣佈散會是不是? 」
黃承中:「我已宣佈散會了」




袁國綱:「好,你有種你給我講,從今天開始,金門不要給 我開會,開會一次我鬧一次,做主席沒有這樣做的 啦!做主席沒有這樣做的啦!」
周順桓:「(不清楚)人家張會長也給我們…互相啦給樓梯 下,不能這樣子啦」
一女聲:「這樣子好不好,我再一個要求,聽我講、聽我講 ,…(聽不清)坐旁邊,請…(聽不清)坐旁邊」 周順桓:「都可以坐、都可以坐」
一女聲:「舉手發言,對,坐旁邊,你不要發言,這樣好不 好」
張金平:「大家推一個人…」
一女聲:「謝小姐,好不好?」
謝玲霞:「可以,我同意啊,我提案…我不講這個罷免的事 情,我同意、我同意、我同意,你只要不要給我坐 下來當主席,我同意。」
一女聲:「…(聽不清)我用請字,我們很理性的把會議開完 ,不要帶任何的情緒好嗎!」
張金平:「如果按照承中剛剛這子搞的話,11月18日我一定 跟你吵翻。」
周順桓:「不可以啦、不可以啦,馬上區分權會不能這樣子 。」
張金平:「大家坐下來把事情解決,不要這樣子…」 周順桓:「可以生氣,但是要理性啦,不能這樣子,不行不 行不行…」
一女聲:「我現在開始哦…我現在就是說…」
查郁兆:「他要坐也坐旁邊。」
一女聲:「等一下,你等一下嘛!不能這樣講…對嘛,大家互 相讓一步啦」
周順桓:「大家不拘形式啦…」
張金平:「坐哪裏都沒有關係,你們推一個主席出來,把這 個會議弄好就好了」
查郁兆:「叫我忍耐,我忍耐快一年多了,我…快兩年了耶 !」
周順桓:「我去外面跟他講…(聽不清)..什麼我兩邊都講啊 ,怎麼沒有講呢?」
查郁兆:「我現在講一句話,總幹事,我正式要求,今天晚 上八點四十到四十五的,我明天來要錄影紀錄,錄 影和錄音紀錄,你不給我,我到法院叫法院來要 。」
謝玲霞:「你們選一個主席開會吧。」




(至39:40,勘驗結束。之後均為眾人討論社區提案之錄音並 未再聽有被告發言之聲音。)
3、勘驗偵查庭勘驗之USB(附於他字卷存放袋內、外表為白色 ),內有4個檔案,檔名分別為「①00000000_20h00m_ch01_ 1920 x1088x10.m4v、②00000000_21h00m_ch01_1920x1088x 10.m4v、③00000000_22h00m_ch01_1920x1088x10.m4 v、④ 00000000_23h00m_ch01_1920x1088x10.m4v」,內容如下: (1)上開編號①、②檔案之內容與前次庭期(108.06.03)當庭勘 驗被告提出之光碟內容相同。
(2)上開編號③、④之檔案,畫面日期均顯示為2018/10/19,時 間分別自「22:00:00」、「23:00:00」開始: 編號③之檔案,時間自22:00:00開始至22:59:59為止, 共59分59秒,全程均為住戶討論社區事務及表決,無與 本案相關之內容,且畫面全程無被告。
編號④之檔案,時間自23:00:00開始至23:39:59為止, 共39分59秒,全程均為住戶討論社區事務及表決,無與 本案相關之內容,且畫面全程無被告。
4、經細譯上開案發現場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及錄音檔結果查 得,該監視器錄影畫面與聲音雖不同步,然該監視器之聲音 檔,尚無錄得被告有以「操你媽的B,你是他媽的什麼東西 !操你媽」辱罵告訴人;又上開會議之錄音檔,經本院勘驗 ,該錄音檔內容與上開監視器錄影之內容相符,且該錄音檔 係屬連續錄音,且亦無錄得被告有以「操你媽的B,你是他 媽的什麼東西!操你媽」辱罵告訴人,是被告於案發時有無 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已屬存疑。又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 5所提出之新北地檢署108年1月28日勘驗筆錄,其勘驗結果 亦表示:會議期間被告及告訴人均有發言,期間被告曾激動 對著告訴人說話,告訴人亦以右手食指指著被告,被告再次 激動的以手指著告訴人,惟並無被告當時所陳述內容之聲音 ...(見107年度他字第7406號【下稱偵卷】第6頁),而由 該證據亦僅能證明被告與告訴人因細故發生爭執,惟仍無法 證明被告確實有以「操你媽的B,你是他媽的什麼東西!操 你媽」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三)次查,證人該社區之總幹事梁冬林於偵查時證述,有參與上 開管委會會議,於會議中其並無聽聞被告有對告訴人有辱罵 「操你媽的B,你是他媽的什麼東西!操你媽」之言詞(見 他卷第13頁);又證人即參與該會議之住戶李錫旺陳世昌周順桓涂宗瑜張健君張繼彥胡曉凡袁國綱、黃 繼霆、馬曉梅等人(下稱李錫旺等10人),於本院審理時到 庭均證述,於上開時、地均有參與該社區管委會會議,但會



議過程中均無聽聞被告有對告訴人有辱罵「操你媽的B,你 是他媽的什麼東西!操你媽」之言詞等語(見本院易卷第14 8-160、166-168、172-174頁);且證人李錫旺等10人之證 述內容核與上開勘驗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及錄音檔之內容均屬 相符,益徵證人李錫旺等10人之證詞,實非虛晃。況證人李 錫旺等10人與被告及告訴人間並無任何糾紛與怨恨,其等證 人實無冒著涉犯偽證罪之刑事責任風險,到庭為被告做不實 之證述,是證人李錫旺等10人之證述,堪屬可採。(四)至證人李鏡華及於張金平(下稱李鏡華等2人)雖於偵查中 均證述:被告有對告訴人辱罵「操你媽的B,你是他媽的什 麼東西!操你媽」云云(見他卷第12-13頁)。惟查:證人 張金平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罵告訴人之詳細字眼,我不 記得,我記得被告有罵告訴人,至於是否辱罵「操你媽的B ,你是他媽的什麼東西!操你媽」,我已經不記得了;證人 李鏡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是聽到「操你媽什麼」、「操 什麼」、「操你媽什麼什麼」云云(見本院易卷第160-166 頁),然證人李鏡華等2人前後證述內容並非一致,其等2人 之證述已有瑕疵。又本件案發時間為107年10月19日20時35 分許至20時45分許,然由上開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得知 :證人李鏡華於當日20時32分止起至20時55分許止,均坐在 該社區會議室最後面(見上開勘驗之圖四至圖十五,圖中左 下角坐著、穿格子衣服者,本院易卷第66-72頁),且證人 李鏡華亦證述我是坐在會議室後面聽到的(見本院易卷第 165),然上開證人李錫旺等10人所在位置均在會議室會議 桌附近,且證人李錫旺等10人距離被告之位置,均較證人李 鏡華為近(見上開勘驗之圖四至圖十五,本院易卷第66-72 頁),倘會議中被告若有辱罵告訴人「操你媽的B,你是他 媽的什麼東西!操你媽」之言詞,衡情距離被告較近之證人 李錫旺等10人,理應較距離被告最遠之證人李鏡華容易聽聞 ,然證人李錫旺等10人均證述並無聽聞被告有以上開言詞辱 罵告訴人,且現場監視器錄影及錄音檔亦均未錄得被告有辱 罵告訴人之言詞,反而是距離被告最遠之證人李鏡華有聽聞 被告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實與常情不符。另證人李鏡華 亦證述:103年6、7月間起,因該社區問題與被告間有些爭 執(見本院易卷第164-165頁),且證人李鏡華於本院行準 備程序時即陪同告訴人及告訴人配偶謝玲霞一同到庭(見本 院易卷第164頁),堪認證人李鏡華與告訴人與告訴人配偶 間交情非淺,是證人李鏡華之證詞是否亦有無避重就輕、迴 護告訴人等情事。從而,證人李鏡華2人之證述,即有上開 瑕疵之處,且證人李鏡華2人之證述核與上開勘驗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及錄音檔之內容均不相符,證人李鏡華2人之證述 是否實在,堪屬存疑,尚難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五、綜上所述,本案起訴書所指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依卷內 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是依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案既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洪湘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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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