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8年度,341號
PCDM,108,審交附民,341,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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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莊呂秀惠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被   告 張吉雄
      張吉雄之僱用人(真實姓名不詳,待查明後補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21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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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