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538號
PCDM,108,單聲沒,538,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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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明諒



      施明瑄



      張庭瑄



      胡唯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
30872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21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罐(驗餘淨重壹佰肆拾壹點壹伍玖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零點肆玖伍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0872 號被告洪明諒施明瑄張庭瑄胡唯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罐(驗餘淨重141.159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0.495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著有明文。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0872 號被告洪 明諒、施明瑄張庭瑄胡唯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稽。而扣案白色粉末1 罐經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 驗前淨重146.8400公克,因鑑驗用罄5.6806公克,驗餘淨重 141.1594公克);扣案晶體3 包經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4963公克,因鑑驗用罄0.0011公克, 驗餘淨重0.4952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11月10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 卷可考,堪認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1 款、第2 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 聲請人對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佳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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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