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508號
PCDM,108,單聲沒,508,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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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光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
第3016號、第31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執
聲沒字第2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捌貳伍柒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3016號、第3190號被告呂 光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06 年12月6 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 825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3016號、第31 9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 灣高等檢察署)於105 年6 月7 日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68 06號駁回再議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106 年12月6 日期 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簽在卷可稽。又 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2 包,經送鑑定結果,原淨重0.82 6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驗餘淨重0.8257公克,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05 年4 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為憑,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 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 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 個,因包覆毒品, 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



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 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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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