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486號
PCDM,108,單聲沒,486,2019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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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
第462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9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 628號被告許志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死亡,法 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淨重0.47公克(驗餘淨重0.46公克,空包裝重1.05公克), 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第1項第1款 、第2項,應予更正)、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 、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 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志海前因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 及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7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案件起訴後,因被告死亡,經本院於 108年2月2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 確定乙節,有上開起訴書、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 案之粉末1包(驗餘淨重0.46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 7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58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 是扣案上開粉末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 沒收銷燬上開毒品,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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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