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475號
PCDM,108,單聲沒,475,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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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暉  
    (原名陳坤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
第71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壹陸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193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106年12月1日至 108年5月31日),已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期滿。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161公克),屬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被 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1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為1年6月,緩起訴期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如主文所示之物,經 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該鑑驗機構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62 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9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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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