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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364號
PCDM,107,聲,3364,2019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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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6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培瑛
代 理 人 黃俊華律師
被   告 林于弼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徐欣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倒數第三行及四、倒數第二行關於「附表3 至8 」應更正為「附表編號2 、4 至6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倒數第三行及四、倒數第二 行關於「附表3 至8 」之記載,顯係「附表編號2 、4 至6 」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但育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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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