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林奕君
被 告 朱珮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則否認有侵害原告著作權之行為,並聲明: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智訴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依前揭規定,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 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