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碧娥
選任辯護人 曾志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4日本
院108 年度易字第364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碧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碧娥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 年4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8 年5 月10日提起 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泛稱判決不公 ,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 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 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王國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