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2087號
PCDM,107,審訴,2087,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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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20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鋒


選任辯護人 張堯晸律師
      黃勝文律師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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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