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925號
PCDM,104,訴,925,20190716,3

1/2頁 下一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925號
                        第1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775
、12690 、13657 、17861 、17962 、24668 號;104 年度調偵
字第865 號),暨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31015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鐸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黃鐸與張淑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925 、1206 號及105 年度訴字第1248號判決在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及利益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2 年起,由被告出 面以低價承租房屋,或由張淑晶以人頭名義取得房屋所有權 後,再由被告負責以低價材質裝潢隔間,並委請不知情之李 魁昇施作,將租得之房屋隔成多間套房分租,除賺取租金外 ,推由張淑晶出面負責出租與簽約事宜,並利用租賃契約包 裝其詐騙手法,再以各種違約事由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 以此手段詐取押金、詐取因租約而生之權利及請求權利益( 例如沒收押金或違約金請求權,此非提供房屋使用之對價) 。且被告與張淑晶所租得之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所 有權人,業於102 年10月間,因被告違約使用該房屋而阻止 其等施作,並表明解除契約,詎其等均不予理會,仍將之隔 間出租使用,並向承租人謊稱有權出租。而被告與張淑晶之 手法如下:
⒈先由被告或張淑晶在出租網站上刊登出租訊息,美化出租標 的,實則以舊品充新品,設備並非全新佯稱全新。再於承租 人看屋時,以各種理由帶看房屋。簽約時故意遲到,造成簽 約時間縮短,或利用承租人急於租屋,不讓承租人看清楚契 約或隱匿契約中之不利於承租人條款(不利承租人條款如: 約定房東修繕義務只有一個月,排除民法所規定之房東修繕 義務,返還時要歸還正常之家具家電及設備、將訴訟所生之 費用及稅捐增加部分轉嫁給承租人負擔、承租人提前解約要 支付4 個月租金之違約金、無法履約亦要支付2 個月租金及



沒收押金、承租人無故不接聽電話即得沒收已繳之押金及租 金、要求加裝設備而退租者,賠償設備外並賠10萬元);使 承租人陷於錯誤而簽立對承租人不利之租約。於簽約後,故 意不蓋騎縫章或藉故不交付契約書影本或只給部分契約內容 。
⒉另於簽約時,由張淑晶向承租人謊稱在「連帶保證人」欄位 寫父母或親友名字與電話只是作為聯絡人之用,誘使無偽造 私文書犯意之承租人在保證人欄填寫父母或親友之姓名及電 話,陷入張淑晶所設之圈套中(此圈套之效用:即承租人簽 約後不入住租屋或入住後不續租時,張淑晶以告承租人偽造 文書為手段,並將承租人所留之父母親友等人列為詐欺共犯 提告,讓承租人遭告時之抗辯左右為難,即若稱保證人未同 意,則自己有可能成立偽造文書;若稱親友有同意,則保證 人可能有連帶保證責任。亦使聯絡人遭告時之抗辯與承租人 互相為難,即若證稱不知有承租之事或不同意簽名,會讓承 租人陷入構成刑法偽造文書之法律風險中;若證稱同意,則 自己可能負擔民事連帶保證人之責任),張淑晶即欲以此手 段達到民事上可對聯絡人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求償、刑事上得 以此作為恫嚇承租人涉犯偽造文書及聯絡人共犯詐欺罪嫌之 目的。
⒊待承租人發現租約有問題不願承租,或入住後發現標的不符 預期或發現租約不利承租人時,或未入住前發現問題不願入 住,均為時已晚,已陷入上揭張淑晶所設之圈套中。於承租 人要退租時,張淑晶故意不與承租人點交(再於事後誣指物 品未返還或房間設備遭毀損而提告侵占及毀損罪)。如承租 人不依上述不利於承租人之條款支付違約金及賠償,張淑晶 即以刑事告發及檢舉他人犯罪(告發涉犯偽造文書)為手段 ,告承租人詐欺、偽造文書;告聯絡人共同詐欺等。或同時 以誣稱承租人毀損家俱設備或侵占房間鑰匙、電卡、搖控器 等物,誣指承租人有毀損或侵占或竊盜等行為,欲以檢舉告 發刑事不法及以誣告為其恫嚇手段,要求承租人及聯絡人支 付違約金及賠償,獲取財物及不法利益。
㈡被告與張淑晶就下述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部分有犯意聯絡, 而張淑晶則另有其他部分之犯行,分述如下:
⒈承租人李家慧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3 月7 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B 室房間」之出租訊息,嗣 李家慧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3 月7 日與張淑晶相約看 屋,即由張淑晶以被告名義與李家慧簽立房客房屋租賃契約 書,復於簽約時,由張淑晶向李家慧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



訊方便聯絡,致使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李家慧陷於錯誤,除 提供配偶蕭玟亨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外,更在乙方連帶保證人 欄旁分別寫下弟弟李家昇之名字及聯絡電話,而與張淑晶簽 立租約,租期自103 年3 月7 日至103 年4 月6 日每月租金 1 萬3000元。並由李家慧先付新臺幣(下同)500 元定金, 再於入住時支付2 萬6000元之租金及1 個月押金給張淑晶。 張淑晶以上揭手段使李家慧陷入上揭圈套中,達到民事上可 對租約上之聯絡人以連帶保證人身分求償、刑事上可以此作 為恫嚇李家慧、李家昇涉犯偽造文書及詐欺罪之目的。因而 詐得1 萬3000元(1 個月押金)及因租約所生之請求權利益 。
⒉承租人為黃順源部分:
⑴張淑晶於103 年4 月11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新北 市○○區○○路00號」房間之出租訊息,嗣黃順源看到上揭 訊息後,於103 年4 月11日與張淑晶相約看屋,黃順源與友 人王仲瑜共同前往,黃順源看屋後欲承租同址「2C」房間, 雙方約定租金每月1 萬元。詎簽約時,張淑晶只拿出二張契 約書供黃順源及王仲瑜簽署,並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料方 便聯絡,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黃順源、王仲瑜均誤信為真 而陷於錯誤,除由黃順源交付6000元給張淑晶外,並由黃順 源與王仲瑜在契約中簽立自己名字,且在乙方連帶保證人欄 旁寫下黃茂盛林麗紅黃順源父母)及王國華(王仲瑜父 親)之名字及聯絡電話。張淑晶以上揭手法使黃順源與王仲 瑜陷入上揭圈套中,達到民事上可對上揭契約上聯絡人以連 帶保證人身分求償、刑事上可以此作為恫嚇黃順源、王仲瑜 犯偽造文書及聯絡人等與黃順源共犯詐欺罪之目的。張淑晶 因而詐得因上揭租約而生之請求權利益(嗣後取得8 萬元本 票乙紙及得款7 萬5000元)。
⑵嗣張淑晶取得上揭租約後,竟承上揭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 3 年4 月11日至103 年5 月初之期間內某日,擅自在租約上 將房間租金填載為每月2 萬元,並於同年5 月初,委請姓名 年籍不詳之男子,向黃順源收取2 萬元之租金,黃順源發覺 受騙並未支付,張淑晶即指示該名不詳男子向黃順源拿取健 保卡,並要求黃順源簽下8 萬元之本票,黃順源因已陷於錯 誤,誤認其要依上揭契約支付8 萬元(即以2 個月房租計算 4 個月),而簽下8 萬元之本票交與該名不詳男子,由該名 不詳男子將黃順源之健保卡及上揭本票轉交給張淑晶。張淑 晶因而另詐得8 萬元之本票乙紙。
⒊承租人為劉宥姍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5 月6 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之套房廣告訊息,標榜設 備新穎等,嗣劉宥姍、張炳盛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5 月6 日晚上與張淑晶相約看屋,於看屋時張淑晶即以越早簽 約越有優惠等理由,催促劉宥姍盡快簽約,未讓劉宥姍看清 楚租約內容,且向劉宥姍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聯絡 ,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劉宥姍陷於錯誤,除簽立自己名字 外,更在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寫下父親劉國雄之名字及聯絡 電話,劉宥姍、張炳盛均因而陷於錯誤與張淑晶簽立租約, 租期自103 年5 月6 日開始為期一年,租金1 萬6000元,承 租上址「2A」套房。劉宥姍並交付2 萬元(含一個月租金及 鑰匙與電卡等費用)給張淑晶,張淑晶即同意押金分期支付 。張淑晶即以此手法使劉宥姍陷入上揭圈套中,且達到民事 上可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對劉國雄求償、刑事上以此作為恫嚇 劉宥姍涉犯偽造文書;劉國雄、張炳盛與劉宥姍共犯詐欺罪 之目的。張淑晶並詐得因租約而生之請求權利益。 ⒋承租人黃靖雯幸宏源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8 月6 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號2C房間」之訊息,嗣幸宏源、黃 靖雯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8 月6 日晚上10時許與張淑 晶相約看屋,於看屋時張淑晶即利用夜間及幸宏源黃靖雯 急於租屋未能清楚了解租約條款,且明知幸宏源黃靖雯於 簽約時均屬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竟向幸宏源黃靖雯佯稱 要留下父母親的聯絡資料,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幸宏源黃靖雯均陷於錯誤,而分別簽立自己名字外,更在乙方連帶 保證人欄旁寫下蔡山河、幸芳菊(幸宏源父母)及黃崇輝蔡玉惠黃靖雯父母)之名字及留下聯絡電話,而與張淑晶 簽立租約。張淑晶即以上揭手法使幸宏源黃靖雯陷入上揭 圈套中,並達到民事上可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對聯絡人求償、 刑事上以此作為恫嚇幸宏源黃靖雯涉犯偽造文書及聯絡人 分別與幸宏源黃靖雯共犯詐欺罪之目的,張淑晶並詐得2 個月押金2 萬7000元及因租約所生之請求權利益。迄至104 年1 月間,幸宏源黃靖雯因故不願再續租,即由幸宏源之 祖父蔡政雄於同年1 月31日與張淑晶協調解除契約事宜,詎 張淑晶即依上揭不利承租人之條款,要求支付違約金,經協 調後,因蔡政雄擔心幸宏源擔負法律責任,遂支付2 萬5500 元給張淑晶,而與張淑晶解除上揭租約。張淑晶因而再取得 2 萬5500元之犯罪所得。
⒌承租人陳瑨部分:
⑴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11月10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號房間」之出租訊息,嗣陳瑨看到



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11月10日與友人陳敏婷前往看屋。看 屋時,由陳瑨與張淑晶約定承租「2B」房間,雙方約定每月 租金1 萬8000元。詎簽約時,張淑晶刻意隱匿租約第2 頁不 利於承租人之條款,且向陳瑨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 聯絡,致使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陳瑨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除交付3 萬700 元(含1 個月租金、1 個月押金及其他電卡 等押金、雜費等)給張淑晶外,並在契約書之乙方連帶保證 人欄旁寫下養父母陳進義、姜子晴之名字及聯絡電話,張淑 晶以此手段使陳瑨陷入上揭圈套中,達到民事上可對聯絡人 以連帶保證人名義求償、刑事上可以此作為恫嚇陳瑨涉犯偽 造文書及聯絡人與其共犯詐欺罪之目的。張淑晶因而詐得因 上揭租約而生之請求權利益及押金1 萬8000元。 ⑵嗣陳瑨於103 年11月10日進入上揭房間打掃後,張淑晶竟以 上揭房間另有日租客承租乙日,即要求陳瑨改入住較便宜之 同址「3G」房間,張淑晶即將上揭「2B」房間出租給盛呈璽 (出租給盛呈璽部分,詳如後述) 。詎陳瑨入住後,發現原 約定提供之洗衣機損壞,經向張淑晶反應未予理會,且張淑 晶時常無故敲門影響作息,迄同年12月間,陳瑨決定不續租 並搬走,詎張淑晶竟以上揭承租「2B」房間之租約條款要求 陳瑨支付4 個月租金之違約金,陳瑨始知受騙,惟因擔心違 約涉訟,遂於同年12月19日匯款5 萬4000元至張淑晶設於瑞 興商業銀行和平東路分行之帳戶內。張淑晶因而共詐得7 萬 2000元。
⒍承租人為盛呈璽部分:
⑴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11月13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房間」之出租訊息,嗣盛呈 璽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11月13日帶同雷登雅共同前往 看屋。看屋時,張淑晶向盛呈璽介紹上址「2B」房間,雙方 約定每月租金1 萬8000元。詎張淑晶只拿出二張契約書供盛 呈璽與雷登雅簽署,隱匿租約第2 頁不利於承租人之條款, 且向盛呈璽與雷登雅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聯絡,致 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盛呈璽、雷登雅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由盛呈璽交付4 萬2000元(1 個月租金、1 個月押金及其 他電卡等押金、雜費等)給張淑晶,並由盛呈璽在契約書第 一頁之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寫下父親盛鳳淮及及母親林碧蘭 之名字及聯絡電話,雷登雅亦在契約書第三頁留下哥哥雷正 漢的名字,張淑晶以此手段使盛呈璽與雷登雅陷入上揭圈套 中,達到民事上可對聯絡人以連帶保證人名義求償、刑事上 可以此作為恫嚇盛呈璽涉犯偽造文書及聯絡人與其等共犯詐 欺罪之目的。張淑晶即以此手法詐得因上揭租約而生之請求



權利益及押金1 萬8000元。
⑵嗣雷登雅入住後隨即因故不再續住,而由盛呈璽出面與張淑 晶協調退租事宜,遂於同年11月16日晚上,約定在上址租屋 處協商退租,詎張淑晶即承前揭詐欺取財之犯意,佯與盛呈 璽協議退租而願退回2 萬90元(含1 個月押金及其他物品之 押金等費用),惟張淑晶均未履行,且於同年11月28日再將 上址房間出租予陳淯翔(詳如後述),仍未依約退還上揭款 項,復向盛呈璽編稱因房間無法出租仍受有損失,以此方式 再詐得2090元(00000-00000 )。 ⒎承租人為陳淯翔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11月28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房間」之出租訊息,嗣陳淯 翔與蔡宜廷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11月28日與張淑晶相 約看屋,陳淯翔原本要承租租金為1 萬元之房間,惟張淑晶 即編稱只剩下1 萬8000元之房間,待1 萬元房間空出來後再 換租,即由張淑晶提供上址每月租金為1 萬8000元之「2B」 房間給陳淯翔。簽約時,張淑晶只拿出二張契約書供簽署, 刻意隱匿第2 頁不利於承租人之條款,且向陳淯翔與蔡宜廷 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聯絡,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 陳淯翔、蔡宜廷誤信為真,陷於錯誤,除交付4 萬3200元( 1 個月租金、1 個月押金及其他電卡等押金、雜費等)給張 淑晶,並在契約中簽立自己名字,更在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 分別寫下陳耀生葉秀英陳淯翔父母)及蔡欽祥林秀珠蔡宜廷父母)之名字及聯絡電話,使陳淯翔、蔡宜廷陷入 上揭圈套中,以達到民事上可對租約上之連帶保證人求償、 刑事上可以此作為恫嚇陳淯翔、蔡宜廷涉犯偽造文書之目的 。張淑晶即以此手法詐得因上揭租約而生之請求權利益及4 萬3200元。
⒏承租人詹庭琪、林芃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4 年1 月4 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F 室」(該房間又於104 年 1 月30日出租給林羽軒,林羽軒因未入住而遭提告,詳後述 )之廣告訊息,嗣詹庭琪、林芃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4 年 1 月4 日晚上與張淑晶相約看屋,於看屋時張淑晶即利用詹 庭琪、林芃均係在學學生且已夜間11點,催促詹庭琪、林芃 儘快簽約,且僅將租賃契約書之第一頁及第三頁取出供詹庭 琪、林芃簽署,隱匿契約書之第2 頁中有關不利於承租人之 條款,復向詹庭琪、林芃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聯絡 ,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詹庭琪、林芃均陷於錯誤,分別簽 立自己名字外,更在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寫下詹文佼、吳妘



婧(詹庭琪之父母)及林振生、陳秋娥(林芃之父母)之名 字及留下聯絡電話,而與張淑晶簽立租約,租期自104 年2 月1 日起至104 年7 月31日,租金1 萬2000元,詹庭琪當場 交付3 萬700 元(含二個月押金及其他物品之押金等費用) 給張淑晶。張淑晶即以此手法使詹庭琪、林芃陷入上揭圈套 中,並達到民事上可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對聯絡人求償、刑事 上以此作為恫嚇詹庭琪、林芃涉犯偽造文書及聯絡人分別與 詹庭琪、林芃共犯詐欺罪之目的,張淑晶並詐得3 萬700 元 及因租約所生之請求權利益。嗣簽約後張淑晶接續前揭犯意 ,一再催促詹庭琪、林芃立即支付半年房租,詹庭琪查覺有 異,查詢網路資料及詢問學校教官,發現該處有租屋糾紛, 詹庭琪、林芃尚未入住即決定不承租,並於隔日即同年1 月 5 日上午,聯絡張淑晶欲商討退租事宜,張淑晶均避不見面 ,詹庭琪、林芃始於同日晚上透過同學以租屋為由約張淑晶 在上揭租屋處前商討退租事宜。商討過程中,詹庭琪、林芃 要求退租,但張淑晶堅持不退,亦不返還押金且揚言「…就 大家打官司吧,如果打贏,你們就衰嘛,那我可能就不只這 七萬塊,因為我這幾個月沒有辦法出租…」等語。詹庭琪、 林芃至止已知受騙。
⒐承租人林羽軒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4 年1 月30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號3 樓F 室」之出租廣告訊息,嗣 林羽軒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4 年1 月30日由友人顏暐倫陪 同看屋,詎林羽軒尚在考慮時,張淑晶即要求林羽軒先付訂 並簽約,簽約時,張淑晶明知林羽軒(84年7 月生)於斯時 係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竟向林羽軒佯稱因林羽軒未滿20歲 ,要留下父母親的名字,且僅將租賃契約書之第一頁及第三 頁取出供林羽軒簽署,隱匿契約書之第2 頁中有關不利於承 租人之條款,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林羽軒陷於錯誤,除簽 立自己名字外,更在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寫下父母蔡博文林紫縈之名字及聯絡電話,林羽軒因而與張淑晶簽立租約, 林羽軒當場交付3000元定金給張淑晶。張淑晶即以此手法使 林羽軒陷入上揭圈套中,並達到民事上可以連帶保證人身分 對聯絡人求償、刑事上以此作為恫嚇林羽軒犯偽造文書及聯 絡人分別與林羽軒共犯詐欺罪之目的。張淑晶並詐得3000元 及因租約所生之請求權利益。
⒑承租人游國威與馬丙榕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12月15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板橋區五權街」之套房出租訊息,嗣游國威與馬丙 榕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12月15日與張淑晶相約看屋,



游國威與馬丙榕看屋後並不喜歡,張淑晶即再向游國威介 紹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2D」套房, 游國威與馬丙榕看完後即與張淑晶簽約,詎簽約時,張淑晶 即利用游國威與馬丙榕急於租屋,隱匿租賃契約書中第2 頁 不利於承租人之內容,只拿出第一、三頁供游國威與馬丙榕 簽署,並編稱簽約後再補給契約影本,且謊稱房租包含冰箱 及洗衣機,復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聯絡,致無偽造 私文書犯意之游國威與馬丙榕均陷於錯誤,除簽立自己名字 外,更在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寫下陳瑋佳陳瑋鈞(馬丙榕 姐姐)、林娜萍游聖義游國威父母)名字及聯絡電話, 因而與張淑晶簽立租約,租期自103 年12月25日開始為期一 年,每月租金1 萬3000元。張淑晶即以此手法使游國威與馬 丙榕陷入上揭圈套中,達到其民事上可對聯絡人以連帶保證 人求償、刑事上以此作為恫嚇游國威與馬丙榕涉犯偽造文書 及聯絡人等與游國威與馬丙榕共犯詐欺罪之目的。張淑晶並 詐得租約而生之請求權利益及2 個月之押金4 萬元。嗣於同 年12月28日游國威與馬丙榕要搬入上揭「2D」套房,竟發現 該房間還沒完工,張淑晶即提供同址3 樓「3A」套房供游國 威與馬丙榕入住,入住一週後,游國威與馬丙榕始搬入上揭 「2D」房間,惟發現沒有附冰箱及洗衣機,經向張淑晶反應 ,張淑晶均不予理會,游國威與馬丙榕察覺有異,復向張淑 晶索取上揭租約影本,發現租約第2 頁內容有許多不利於承 租人之條款,再向張淑晶要求解除契約並取回押金,張淑晶 仍不予理會,始知受騙。
⒒承租人許清峰與王盈筑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12月28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套房出租訊息,嗣 許清峰與王盈筑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12月28日與張淑 晶相約看屋,看屋後簽約時,張淑晶即利用急於租屋,隱匿 租賃契約書中第2 頁不利於承租人之內容,只拿出第一、三 頁供許清峰與王盈筑簽署,且謊稱房租包含冰箱及洗衣機, 復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聯絡,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 之許清峰與王盈筑均陷於錯誤,除由王盈筑簽下自己與許清 峰之名字外,更由王盈筑在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寫下母親胡 月妹的名字及聯絡電話,因而與張淑晶簽立租約,租期自 104 年1 月5 日開始為期一年,每月租金1 萬元。張淑晶簽 約後故意不交付租約繕本,並以此手法使許清峰與王盈筑陷 入上揭圈套中,並達到其民事上可對聯絡人以連帶保證人求 償、刑事上以此作為恫嚇許清峰與王盈筑涉犯偽造文書及聯 絡人與許清峰與王盈筑共犯詐欺罪之目的。張淑晶並詐得押



金及租約而生之請求權利益。嗣於104 年1 月5 日許清峰與 王盈筑要搬入上揭「2C」套房,竟發現該房間還沒完工,張 淑晶即提供同址2 樓「2A」套房供許清峰與王盈筑入住,入 住後,許清峰與王盈筑發現沒有附冰箱及洗衣機,經向張淑 晶反應並索取上揭租約影本,張淑晶均不予理會,始知受騙 。迄104 年3 月間,因張淑晶遲未提供上揭設備且經要求均 未理會,許清峰與王盈筑不願再續住,於104 年5 月初搬離 ,而張淑晶只同意1 個月押金抵租金,另1 個月押金則未返 還,張淑晶因而詐得1 萬元。
⒓承租人鄭瑞泰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4 年1 月2 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2 樓房間」之廣告訊 息,嗣鄭瑞泰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4 年1 月2 日前往看屋 ,詎張淑晶竟向鄭瑞泰謊稱上址2 樓房間仍有人居住,等客 人搬走再出租給鄭瑞泰,即要求鄭瑞泰先簽約承租上址租金 較貴之「3A」房間,入住後租金可再談,且佯以要留下聯絡 人資料,復利用鄭瑞泰急於租屋未仔細看清楚租約,隱匿契 約書之第2 頁中有關不利於承租人之條款,致無偽造私文書 犯意之鄭瑞泰陷於錯誤,除簽立自己名字外,更在乙方連帶 保證人欄旁寫下哥哥鄭瑞彥、父親鄭振溢(現已更名為鄭暉 耀)名字及聯絡電話,鄭瑞泰因而與張淑晶簽立租約(租金 2 萬元,租期自104 年1 月2 日起至105 年1 月1 日止)並 交付3 萬6000元給張淑晶。張淑晶即以此手法使鄭瑞泰陷入 上揭圈套中,並達到民事上可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對聯絡人求 償、刑事上以此作為恫嚇鄭瑞泰涉犯偽造文書及聯絡人分別 與鄭瑞泰共犯詐欺罪之目的。且因此詐得一個月押金(以原 2 樓之房租押金1 萬3000元計算)及因租約所生之請求權利 益。嗣鄭瑞泰入住半個月後,與張淑晶協調租金未果即不願 再承租而搬走。
⒔承租人陳瑩峰、陳怡秀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4 年1 月間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新 北市中和區員山路」房間之出租訊息,嗣陳瑩峰與陳怡秀看 到上揭訊息後,於104 年1 月22日與張淑晶相約看屋。看屋 時,張淑晶即表示上址房間均已出租而帶看位於「新北市中 和區連城路188 巷2-3 號」之房間,並介紹該址「3C」套房 (租金2 萬1000元)。詎簽約時,張淑晶刻意隱匿租約第2 頁不利於承租人之條款,且向陳瑩峰、陳怡秀謊稱要留聯絡 人之資料方便聯絡,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陳瑩峰、陳怡秀 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當場交付5 萬700 元(含1 個月租 金、1 個月押金及其他電卡等押金、雜費等)給張淑晶,並



在契約書之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分別寫下陳坤城吳健華陳瑩峰父母)、陳金樹王佳如(陳怡秀父母)之名字及聯 絡電話,張淑晶以此手段使陳瑩峰、陳怡秀陷入上揭圈套中 ,達到民事上可對聯絡人以連帶保證人名義求償、刑事上可 以此作為恫嚇陳瑩峰、陳怡秀涉犯偽造文書、聯絡人與其等 共犯詐欺罪之目的,翌日再由陳瑩峰交付13萬6000元給張淑 晶。張淑晶因而詐得因上揭租約而生之請求權利益及14萬 7000元(2 個月押金及5 個月租金)。嗣陳瑩峰、陳怡秀於 104 年2 月28日入住後數日,發現上址租屋處係違章建築且 經公告拆除,經向張淑晶要求解除契約並索回押金及上揭預 付之房租,張淑晶均不予理會,復於同年3 月21日,由陳怡 秀父親陳金樹再向被告與張淑晶要求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押 金及預收之房租,被告與張淑晶均不理會,陳瑩峰、陳怡秀 始知受騙,而上址房間果於104 年4 月7 日遭拆除,被告與 張淑晶仍不返還上揭款項,共詐得14萬7000元。 ⒕承租人夏英豪賴品潔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4 年2 月23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1B房間」之訊息,嗣 夏英豪賴品潔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4 年2 月23日晚上與 張淑晶相約看屋,於看屋時張淑晶即利用夏英豪賴品潔急 於租屋,僅將租賃契約書之第一頁及第三頁取出供夏英豪賴品潔簽署,隱匿契約書之第2 頁中有關不利於承租人之條 款,且向夏英豪賴品潔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聯絡 ,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夏英豪賴品潔均陷於錯誤,除分 別簽立自己名字外,更在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寫下張瑋成夏英傑夏英豪父及兄)及賴宏昌謝惟安賴品潔之父母 )之名字及留下聯絡電話,並交付1000元與張淑晶而與張淑 晶簽立租約,租期自104 年3 月1 日起至105 年2 月28日, 租金2 萬2000元。詎簽約後,張淑晶即在契約書增載收費項 目,夏英豪賴品潔驚覺受騙,不願承租,惟為時已晚。張 淑晶即以此手法使夏英豪賴品潔陷入上揭圈套中,並達到 民事上可以連帶保證人身分對聯絡人求償、刑事上以此作為 恫嚇夏英豪賴品潔涉犯偽造文書及聯絡人分別與夏英豪賴品潔共犯詐欺罪之目的,並詐得1000元及因租約所生之請 求權利益。
⒖承租人鄭淵仕部分:
⑴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8 月初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新 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5 樓房間」之出租訊息,嗣 鄭淵仕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8 月28日與張淑晶相約看 屋,鄭淵仕看中上址「6B」房間(租金1 萬5000元),即與



張淑晶簽立租約,詎張淑晶明知該「6B」房間已與黃柏崴( 按黃柏崴亦遭提告,經新北地檢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5775號 為不起訴處分),且簽立租約至103 年12月28日,前約未解 除前無法履約,仍向鄭淵仕謊稱可先簽約,再由其想辦法把 前手趕走再讓鄭淵仕搬入,於前手搬走前,讓鄭淵仕先住同 址「5A」房間(該房間張淑晶嗣後再出租之房租為1 萬4000 元),復利用鄭淵仕急於租屋,未看租約條款,即要求鄭淵 仕簽約,且向鄭淵仕佯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聯絡,致 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鄭淵仕誤信為真,陷於錯誤,除交付5 萬1200元(1 個月租金、2 個月押金及其他電卡等押金、雜 費等)給張淑晶,並在契約中簽立自己名字,更在乙方連帶 保證人欄旁寫下母親鄭許瑞玲及姐姐鄭絹蓉之名字及留下聯 絡電話。張淑晶以此手法使鄭淵仕陷入上揭圈套中,並達到 民事上可對租約上之聯絡人以連帶保證人求償、刑事上以此 作為恫嚇鄭淵仕涉犯偽造文書及聯絡人與鄭淵仕共犯詐欺罪 之目的,張淑晶並詐得3 萬1000元(2 個月押金及租金差額 )及因上揭租約而生之請求權利益。
⑵嗣鄭淵仕入住「5A」房間後一直未能入住「6B」房間,始知 受騙,即於同年10月1 日以電話向張淑晶表示不願意再承租 ,張淑晶即向鄭淵仕稱:「…如果你現在就跟我講說你不想 甩我了不管了,那沒有關係,那我就直接去按鈴申告,法院 怎麼程序走,我很清楚,反正你要這樣弄嘛!」;「…如果 現在不走法院,所有人都在看我怎麼做…接下來只能法院見 啊」;「今天是1 日,你沒有給我房租,就算是違約了,我 可以去法院告你侵占我的KEY 和電卡,現在是2 日了,你還 沒有給我錢,那就不是房客囉,那就是侵占囉…你電卡沒有 還給我就算侵占」等語,使鄭淵仕擔心違約遭提告只好要求 更換至其他較便宜房間,詎張淑晶再承上揭詐欺取財之犯意 ,明知「6B」房間之前手房客黃柏崴早已於103 年8 月底搬 出,仍不提供該房間給鄭淵仕,並繼續向鄭淵仕謊稱該房間 仍有人住,且於同年10月24日已將該房間出租給張嵐姿(詳 後述),竟欲提供「永和區中和路307 號5 樓頂」、租金為 1 萬2000元之違章建築房間給鄭淵仕使用,惟鄭淵仕並未入 住,但為避免違約,仍自103 年11月起,按月交付1 萬2000 元之租金至104 年3 月份,張淑晶因此再得款6 萬元,共計 得款9 萬1000元。
⒗承租人張嵐姿部分:
⑴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10月24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5 樓房間」之出租訊息 ,嗣張嵐姿看到上揭訊息後,與友人劉怡君於103 年10月24



日與張淑晶相約看屋,張淑晶明知該址「6B」房間已與鄭淵 仕簽立租約,張淑晶一方面向鄭淵仕謊稱該房間尚有人住( 如前述),一方面又將該房間出租給張嵐姿,復利用夜間且 張嵐姿急於租屋,未看租約條款,即要求張嵐姿簽約,並要 求劉怡君在連帶保證人旁簽名,復向張嵐姿佯以要留下聯絡 人之資訊方便聯絡,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張嵐姿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交付1 萬5500元(1 個月租金)給張淑晶,並在 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寫下父親張諒仲及母親周淑貞之名字及 留下聯絡電話,張淑晶以上揭手法使張嵐姿陷入上揭圈套中 ,並達到民事上可對聯絡人以連帶保證人名義求償、刑事上 以此作為恫嚇張嵐姿涉犯偽造文書、聯絡人與張嵐姿共犯詐 欺罪之目的。張淑晶並詐得因上揭租約而生之請求權利益, 復於同年11月11日,由張嵐姿匯款5 萬5800元(1 個月租金 ,2 個月押金及其他費用)給張淑晶,張淑晶再詐得3 萬10 00元(2 個月押金)。
⑵迄104 年3 月間某日,張淑晶已知悉其所出租之上址房間因 屬違章建築,可預見於104 年3 月底可能遭排定拆除,仍不 違背其本意,承上揭詐欺取財之犯意,未將可能遭排定拆除 乙事告知張嵐姿,仍繼續收取張嵐姿於104 年3 月17日所支 付之4 月份房租,嗣上揭房間果於104 年3 月20日遭拆除, 經張嵐姿向張淑晶要求解除契約並索回上開押金及預付之4 月份房租,張淑晶均不予理會,張嵐姿始知受騙。張淑晶共 計詐得4 萬6500元。
⒘承租人鄭美鳳部分:
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11月9 日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5 樓房間」之訊息,嗣 鄭美鳳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11月9 日凌晨2 時許與張 淑晶相約看屋,張淑晶竟先帶看同址「6F」即頂樓加蓋房間 ,且明知上址5 樓「B 」房間已於同年11月6 日出租給其他 房客,竟仍向鄭美鳳佯稱上揭5 樓「B 」房間已答應在103 年11月15日租給另一名房客,請鄭美鳳待其將上址「6F」之 房客趕走後,先住「6F」如不適合再住「5F」,鄭美鳳不疑 有他,遂依張淑晶之要求先簽立上址5 F 「B 室」之租約, 張淑晶復利用夜間且鄭美鳳急於租屋,未讓鄭美鳳看清楚租 約條款,復向鄭美鳳謊稱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聯絡,致 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鄭美鳳陷於錯誤,除簽立自己名字外, 更在乙方連帶保證人欄旁寫下姐姐鄭美滿及兒子李承翰之名 字及留下聯絡電話,並當場交付1 萬元給張淑晶,而與張淑 晶簽立租約,租期自103 年11月15日起至104 年11月14日, 租金1 萬1000元,另由鄭美鳳於同年11月11日再匯款1 萬87



00元至張淑晶設於瑞興商業銀行之帳戶內。張淑晶即以此手 法使鄭美鳳陷入上揭圈套中,達到民事上可以連帶保證人身 分對聯絡人求償、刑事上以此作為恫嚇鄭美鳳犯偽造文書及 聯絡人分別與鄭美鳳共犯詐欺罪之目的。張淑晶因此詐得2 萬8700元及因租約所生之請求權利益。嗣於同年11月16日, 鄭美鳳詢問上揭房間能否入住,張淑晶竟要鄭美鳳去看另址 「中和區員山路」上的房間是否願意入住,鄭美鳳查看後均 不滿意,向張淑晶索回上揭款項,張淑晶不予理由,鄭美鳳 始知受騙。
⒙承租人洪淑玲部分:
⑴被告與張淑晶於103 年11月初前某日,在網路上刊登出租「 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B 室」之廣告訊息,嗣洪淑 玲看到上揭訊息後,於103 年11月9 日與賴俊豪前往租屋, 惟看屋時,張淑晶向洪淑玲表示該房間尚有人住,另介紹租 金較高之「2A」房間給洪淑玲,嗣簽約時,張淑晶即催促洪 淑玲趕快簽約,且刻意隱匿租約中之第2 頁條款內容,復佯 以要留下聯絡人之資訊方便聯絡,致無偽造私文書犯意之洪 淑玲與賴俊豪均誤信為真,除簽下自己名字外,分別在乙方 連帶保證人欄旁留下洪進德劉保蘭洪淑玲父母)及賴東 來、劉秀琴賴俊豪父母)之名字及聯絡電話。洪淑玲、賴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