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8年度,3號
CHDV,108,選,3,2019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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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家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宗穎之間當
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4,500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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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