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選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宗穎
訴訟代理人 陳啟全
陳俊宏
賴建宏
被 告 李家義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第21屆彰化縣秀水鄉第一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彰化縣選舉委會於民國107年11月24日舉辦彰化縣秀水鄉第 21屆鄉民代表選舉,被告為第一選舉區候選人,經彰化縣選 舉委員會於107年11月30日以彰選一字第1073150278號公告 被告當選,原告於107年12月27日以被告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情事,而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向本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李家義就107年11月24日舉行之第21 屆彰化縣秀水鄉第一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主張 略以:
㈠被告為彰化縣秀水鄉第20屆鄉民代表,並於107年8月31日登 記參選彰化縣秀水鄉第21屆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被告為求 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 一定行使之犯意,其知悉賴志龍為陝西村之選民,且賴志龍 亦知其為秀水鄉現任鄉民代表,於107年9月6日19時至20時 許,前往彰化縣○○鄉○○路000號對面由賴志龍經營之檳 榔攤佯裝拜訪,被告知悉賴志龍及友人蘇義程將要在該處打 麻將,即將價值新台幣(下同)300元之4兩重杉林溪茶葉1 包置放在檳榔攤內之桌上,賴志龍雖無意收受,被告仍對賴 志龍稱「這包給你泡」等語後隨即離去,因員警於案發前數 月向賴志龍表示若有候選人提供茶葉應交予警方等語,是於 同日22時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員警經過檳榔攤巡視時 ,賴志龍遂交出上開茶葉,而循線查知上情。
㈡另被告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 行使之犯意,於107年9月9日至11日晚間某時許,前往彰化 縣○○鄉○○街00號林浚騰之住處,見林浚騰及蘇森田在客
廳泡茶聊天,即向林浚騰表示伊這次選舉,拜託一下等語, 並將4兩重之茶葉2包(價值共600元)置放在林浚騰之客廳 桌上後離去,嗣於同年月18日,林浚騰因聽聞有選民因被告 贈送茶葉為警所調查,遂主動交付上開茶葉予警方查扣,而 循線查知上情。
㈢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 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一 定之行使犯行,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57號提起 公訴,現由鈞院107年度選訴字第13號審理中;另林浚騰所 涉之投票受賄罪,亦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選偵字第57號 為緩起訴處分,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將茶葉 贈送與村民賴志龍、林浚騰等人之事實,雖否認行賄,然行 為人僅需主觀上具有投票行賄之犯意,客觀上有投票行賄之 事實,且所致贈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已達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 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即已構成投票行賄罪,並不以行賄者、 受賄者間有達成「買賣」合意為要件。
⑴證人賴志龍於偵查中證稱:「(問:李家義如何找你?) 當天我跟朋友蘇義程在該處泡茶聊天,代表李家義就進來 ,我請他坐下倒茶給他喝,不久之後,他出去拿一包茶葉 進來,丟在桌上說這給你們大家泡,之後說有事情要忙, 又轉身離開。」、「(問:李家義之前有無送過你茶葉? )不曾。」、「(問:李家義之前有無送過你其他東西? )我沒印象。」、「(問:為何李家義這次要送你茶葉? )我也覺得莫名其妙。」、「(問:認識李家義多久?) 很多年,因為李家義之前就擔任代表,會為村民服務。私 下有時他會去我那邊坐坐聊天,但不常去。」、「(問: 為何李家義送的茶葉你不敢收?)因為李家義有在選舉, 他在做代表,這樣很敏感。」、「(問:你跟李家義聊天 過關於泡茶、茶葉的事情?)沒有。我們單純是聊天,不 曾講到過茶葉或泡茶的話題。」等語;且於刑事審理中亦 證稱:「(檢察官問:這次送茶葉之前,他有送東西給你 過?)好像也沒有。」、「(審判長問:李家義平常就會 去你檳榔攤泡茶?)偶爾。」、「(審判長問:但是從來 沒有送過你茶葉?)我不記得,我印象中好像是沒有又好 像有,我都忘記了。」、「(審判長問:也沒有送過你其 他東西?)沒有,有的話是大家聊天說茶葉、說村裡的事 。」、「(審判長問:沒有特別送你東西?)沒有。」、 「(審判長問:杉林溪你知道是在鹿谷哪方面?)我不曉 得,我不喝生茶,只喝熟茶。」、「(審判長問:在當下
李家義拿茶葉給你的時候,你有想說這可能是賄選?)我 有過這種想法。」、「(審判長問:你為什麼想還他?) 第一,選舉期間快到了很敏感;第二,我茶葉很多,我不 用去借他的茶葉,我自己喝的是比較生的,我喝自己比較 適合喝的,我是喝我自己的。」、「(受命法官問:所以 你是以他是現任代表,你想到什麼?)我就想說他是不是 要選舉還是怎樣,不然怎麼會送茶葉。」等語。 ⑵證人林浚騰於偵查中證稱:「(問:你知道李家義要選這 屆代表?)一定知道。」、「(問:你跟李家義泡茶時有 無說到選舉的事情?)他來一定會拜託的。但我覺得很冤 枉,我們5、6年沒往來,他突然拿茶葉過來。」、「(問 :李家義拜託你支持他當代表?投票給他?)候選人當然 是要我們支持投票給他。」、「(問:李家義丟下茶葉前 就有拜託你支持他選情?)是。我說不要他丟下茶葉就離 開了,村長可以作證。」、「(問:你平時跟李家義有無 往來?)沒有。我也沒有他手機號碼。」、「(問:之前 李家義有無送過你東西?)從來沒有,我們7、8年都沒往 來。李家義之前當過代表後來落選,上一次才當選,這次 要選連任。」、「(問:你說李家義有去你家拜託選舉, 他怎麼說?)他說我這次選舉,拜託一下。」、「(問: 李家義去你家10分鐘,只有這句話?)有一些寒暄聊天的 話,我們7、8年沒交集,他來說的話題就是選舉,說這次 選舉拜託一下。」、「(問:李家義說完選舉拜託後多久 拿出茶葉?)應該沒多久,我印象中李家義到我家不到10 分鐘,確實時間我不確定。」等語;且於刑事審理中證稱 :「(檢察官問:李家義這次來有拜託你說他這次參選代 表的話?)他是說這回拜託一下。」、「(檢察官問:這 回拜託一下是拜託你捐錢給他,拜託你幫他做事,還是這 次選舉拜託你票投給他?)應該是拜託選票投給他。」、 「(檢察官問:李家義那晚在你家喝茶期間,他有拿金條 還是其他什縻東西說要送你?)在喝茶的時候,他有說不 然拿兩包茶葉來泡,我說不要,他拿來沒多久就走了。」 、「(檢察官問:他要拿茶葉給你很好不用錢,你為什麼 不要?)大約知道選舉期間,一般人或村長拿來我也會說 不要。」、「(檢察官問:李家義要拿茶葉給你的時候, 村長有說他不要看、不要理,當作他不在場這類話?)好 像有,他事後跟我講很敏感他不要,他很常來我家,他事 後跟我說他不要看,但是他知道,他有看到就對了。」、 「(檢察官問:你當時回答檢察官的話都是事實?)事實 。」、「(檢察官問:所以當時李家義來說這次拜託一下
,還拿茶葉要給你,你認為他就是要來給你買票的,所以 你才跟他說不要?)是。」、「(檢察官問:李家義來這 間廟進進出出的期間,他有曾經拿茶葉來廟裡讓大家泡? )我個人沒收到,但是其他他有沒有拿來我就不瞭解了。 」、「(檢察官問:所以表示李家義也知道上興宮在什麼 地方?)對。」、「(審判長問:後來回來臺灣,你們還 有互動?)沒有,很少,在路上遇到也是點頭打招呼而已 。」、「(審判長問:這次選舉前李家義就已經是現任的 代表,他會常去找你?)沒有。」、「(審判長問:曾 經去家裡找過你?)好幾年都沒有。」、「(審判長問: 李家義在平常的時候,曾經拿過東西過去送你?)沒有。 」、「(審判長問:在107年9月9日至11日中間的某日, 就是李家義去你家找你的那天,他去你家的用意是做什麼 ?)應該是選民代吧。」、「(審判長問:在你認知裡面 是因為他要競選連任,所以他才會去你家找你?)應該是 。」、「(審判長問:你剛剛有提到說李家義有拜託你, 這是在喝茶的時候講的,還是一進門就講?)進門喝茶就 有講。」、「(審判長問:他喝茶的時候,有跟你討論茶 葉的問題,跟你說你這個茶好不好還是怎麼樣,他有說你 們在泡茶的那個茶葉的事情?)沒有。」、「(審判長問 :那時候這樣講,你就是拒絕的意思,你拒絕的原因是因 為你覺得時間很敏感,你主動有聯想到選舉的事?)是。 」、「(審判長問:李家義平常並不會去找你泡茶?)以 前沒有。」、「(審判長問:平常也不會送東西給你?) 嗯。」、「(審判長問:當天去找你的時候,有說這次拜 託你支持?)嗯。」等語。
⑶綜合前述證人之證述,足認被告主觀上有投票行求、交付 賄賂之犯意,並足以證明下列事實:
①被告於平日與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並無密切之往來 ,竟於接近選舉時,方分別贈送系爭茶葉與該2人,是 被告交付系爭茶葉,顯非一般往來之餽贈,而是求為當 選之目的,以系爭茶葉為對價向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 人尋求支持,而行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行為。 ②參以社會一般通念,於友人間之社交往來之餽贈,贈與 人當衡酌受贈人之生活習慣、喜好等因素,藉以選擇適 於受贈人之禮品,且多有互相饋贈之情。而被告平常與 證人賴志龍不常往來,而證人賴志龍於偵審中已明確證 述「我不喝生茶,只喝熟茶」等語,倘被告致贈茶葉與 證人賴志龍一事為友人間之社交餽贈,何以被告對於證 人賴志龍之飲茶習慣偏好一無所悉,而贈送非屬熟茶之
杉林溪茶葉給證人賴志龍?益證被告於選舉將屆時,交 付茶葉與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應非一般送往迎來 ,而係於臨選舉時始對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行求系 爭選舉投票時,為一定之投票權行使。
③被告於贈送茶葉給證人林浚騰之前,已特別請託證人林 浚騰對於自己此次選舉之事予以支持,顯見被告並非基 於一般人情事故關係致贈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茶葉 ,而係因本次鄉民代表選舉將屆,被告為達勝選目的, 贈送茶葉以為賄賂,而約渠等投票支持被告。證人林浚 騰就其所涉之投票受賄罪於偵查中已為認罪之自白,並 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倘被告交付茶葉與證人林浚騰時, 無行求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情,則證人林浚騰斷無為有 罪自白之可能,蓋投票受賄罪並非輕罪,如非確有其情 ,豈有坦承犯行,而自陷身受牢獄之災之險境。 ④依證人賴志龍於偵審中之證述,可知被告致贈茶葉與證 人賴志龍時之舉止情狀,實屬無比遮掩、低聲下氣,且 係東西放了便趕快走人,而無任何寒暄之語,足證被告 此次至證人賴志龍檳榔攤,並非要從事選民服務、也非 要關心寒暄或話家常串門子,而係要從事賄選,且被告 致贈茶葉給證人賴志龍部分,亦屬賄賂而非單純日常餽 贈。
⑤證人賴志龍、蘇義程雖證述被告在贈送茶葉給證人賴志 龍時,未對證人賴志龍表示請證人賴志龍支持被告此次 鄉民代表選舉等語,然因被告致送茶葉給證人賴志龍當 時,尚有證人蘇義程在場,而據證人蘇義程於刑事偵查 及審理中均證稱不認識被告、是第一次見到被告等語, 足見被告係因為當時尚有其他不認識之陌生人在場,且 陸續將有其他人過來此處打麻將,為免自己投票行賄一 事橫生枝節,故在被告與證人賴志龍均心知肚明被告所 致贈之茶葉是用以請託證人賴志龍支持被告此次選舉之 情形下,乃未對證人賴志龍表示請求支持選舉之語,遂 將所致贈之茶葉放在桌上隨即離去,惟此部分因被告主 觀上已具有投票行賄之犯意,客觀亦已為投票行賄之犯 行,故此仍無解於被告對證人賴志龍為投票行賄之罪責 。
⑥依證人林浚騰於偵審中之證述可知,被告知悉證人林浚 騰擔任幹事之上興宮之所在地,平常也會去上興宮幫忙 參加活動,故倘被告交付證人林浚騰茶葉之用意是要將 之送給上興宮人員,則被告大可自己將之送至上興宮, 而倘被告交付證人林浚騰茶葉之用意是要請證人林浚騰
代為將之送給上興宮,則在證人林浚騰拒絕後,亦可自 己親自將之拿至上興宮,無須將茶葉以強迫方式放在證 人林浚騰住處就迅速離開,故被告至證人林浚騰住處交 付茶葉之舉,無異表示此茶葉實際上就是要送給證人林 浚騰;且被告在致贈茶葉給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前 已完成參選登記,被告亦為現任之鄉民代表,而被告一 登門後就對證人林浚騰為此次選舉拜託之表示,足證被 告前去證人林浚騰住處,乃是要拜託證人林浚騰投票支 持被告,故在證人林浚騰住處期間雙方並未講到其他事 情之情形況下,被告就主動提及要送兩包茶葉給證人林 浚騰,足認被告欲藉由送茶葉之方式向證人林浚騰買票 賄選。
⑦證人賴志龍平日在選區經營檳榔攤,證人林浚騰則擔任 選區村民信仰中心之上興宮之幹部,而該2人之檳榔攤 、住處平日均常有村民前去購物或聚會聊天,該等處所 實屬此次選舉訊息之重要傳遞處所,故證人賴志龍、林 浚騰對於此次選舉支持對象及投票意向實屬地方選民投 票之重要參考,對被告能否當選亦有重要影響,故被告 乃以茶葉為對價向證人賴志龍、林浚騰等人尋求支持, 而行求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行為。
㈣被告所贈送之茶葉包裝上已清楚標示「杉林溪」字樣,而杉 林溪茶屬臺灣著名之高山茶產區,亦為優質高山茶之代表, 價格不斐,一般品相杉林溪茶之市價達每斤(16兩)1,500 至3,000元,甚至更高,有杉林溪茶市價查詢結果資料可證 ,且經搜尋PCHOME、MOMO、東森等臺灣現行知名購物網站後 ,該等網站上所顯示之一般品相杉林溪茶之最新價格亦均在 前述價格水準,故被告所贈送之兩重杉林溪茶之市價每包已 高達375至750元之譜(若贈送2包,則合計更高達750元至 1,500元),此實屬具有相當經濟價值之物品,況茶葉乃國 人日常生活之飲品,並非供暫時飲用或消費之物,且足供一 般家庭或個人使用相當期間,一次獲贈或取得4兩或半斤茶 葉,由社會常情與一般人之經驗觀之,其經濟效益及實用性 ,要非政見發表、選舉造勢等場合中散發之價格低廉、品質 不高、印有候選人姓名及號次、標語、供加深選民對於候選 人印象或拉抬聲勢所用之扇子、帽子、小包面紙、原子筆等 欠缺交易價值之文宣贈品可比,實有動搖有投票權人投票意 向之效用,是依社會通念或生活經驗,堪認已足以滿足受賄 選民物質需求,客觀上足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 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顯非賄選以外所為之饋贈,足以動搖 或影響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而與期約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
間,具有對價關係。退步言之,縱然被告所贈送之茶葉係以 其他劣質茶葉混充之杉林溪茶,然因該茶葉包裝上既然已清 楚打印「杉林溪」字樣,故在客觀上已足以使受贈者於主觀 上產生此包茶葉係杉林溪高山茶,且價格不斐之認知,故被 告所贈送之茶葉是否真為杉林溪茶,亦無礙於被告投票行賄 罪責之成立。參諸新近法院對於候選人投票行賄行為之民刑 事實務判決可知,法院對於候選人致贈茶葉與選民之類此案 件,於刑事上對行賄之被告為有罪之諭知(鈞院99年度選訴 字第42號、107年度選訴字第4號等刑事判決),於民事上亦 認定行賄之被告當選無效(鈞院99年度選字第19、22號、臺 中高分院100年度選上字第6、7號等民事判決),是被告本 件所涉犯行,實無疑義之處等語。
三、被告聲明求為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
㈠本件被告並無賄選之行為,因被告係擔任秀水鄉鄉民代表, 常有選民送來茶葉分享,被告亦常順手轉送予選民泡茶、聊 天,但在主觀上絕無「交付賄賂」之意圖,而本件被告雖有 致送茶葉給起訴書所指之村民賴志龍、林浚騰等人,但並非 與渠等有何達成「買票」之合意,此見刑事卷證之筆錄即明 :
⑴賴志龍部分:
①賴志龍於107年10月22日之偵訊筆錄:「(問:李家義 如何找你?)當天我跟朋友蘇義程在該處泡茶聊天,代 表李家義就進來,我請他坐下倒茶給他喝,不久之後, 他出去拿一包茶葉進來,丟在桌上說這給你們大家泡, 之後說有事要忙,又轉身離去。」、「(問:知道李家 義要選代表?)我不知道他這次有沒有要選…」、「( 問:為何李家義這次要送你茶葉?)我也覺得莫名奇妙 ,李家義有時候會來我這邊泡茶,我想可能他覺得我在 該處做生意,所以拿茶葉給大家泡」;復於刑事案件審 理時再證述:「(檢察官問:李家義這次來照你所說的 ,他就是來送你茶葉的?)我那裡是公共場所,之前他 跟我沒有很深交,以前是村民大家聊天什麼的會去我那 邊坐泡茶,我在想他應該是說他曾經來我這裡喝茶,覺 得抱歉,這包茶葉不錯大家拿去泡這樣。」、「(辯護 人問:所以你覺得這是寒暄?)對,是說代表這個薄茶 你喝一下這樣而已。」、「(辯護人問:從他進去到離 開這整個過程當中,有沒有提到任何選舉的事?)沒有 。」、「(辯護人問:所以李家義拿這包茶葉出來,他 有沒有要求你要把投票選給他?)沒有講」。
②蘇義程於107年10月22日之調查筆錄:「(問:107年9
月6日李家義如何將茶葉送給賴志龍?)那一天李家義 好像一進來就將茶葉放在賴志龍檳榔攤裡面的桌子,還 是有出去然後拿茶葉進來,我已經忘記了,然後就說給 你們泡,之後賴志龍就叫李家義坐下來泡茶,然後李家 義有坐一下,沒多久就走了。」、「(問:上述過程中 ,李家義有沒有表示支持他該次選代表的情事?)他沒 有講到選舉的事情」。
由證人所證述的內容,可得知被告在整個過程中都沒有提 到選舉的事情,故此部分非有何行賄之情事,更無以茶葉 為對價,要求證人允諾同意投票支持被告之行為。 ⑵林浚騰部分:
①林浚騰於107年9月18日之偵訊筆錄:「(問:﹝提示茶 葉兩包﹞你給警察的這兩包茶葉何時拿到的?)我要看 一下手機﹝翻看手機﹞,我記得在廟農曆七月普渡慶典 之後發生的,可能是107年9月9日-11日之間。因為村長 晚上會來找我泡茶,在我們泡茶時,李家義突然過來, 一般人家過來我們就會招呼他喝茶,李家義喝茶後突然 拿出茶葉,我們說不要,他放下茶葉就走。」、「(問 :你知道李家義要跟你買票?)我不當作這是買票,因 為平常朋友間就會說茶葉你拿去泡看看,而且也不一定 喝得順口」;復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再證述:「(檢察官 問:李家義那晚在你們家喝茶的期間,他有拿金條還是 什麼其他的東西說要送你?)在喝茶的時候,他有說不 然拿兩包茶葉來泡,我說不要,他拿來沒多久就走了。 」、「(檢察官問:李家義有跟你說你試喝看看,拿去 廟泡給別人喝,他有這樣講?)有。」、「(辯護人問 :所以李家義有用茶葉當作代價說你一定要投票給他? )沒有。」、「(辯護人問:拿茶葉的契機,就是你剛 剛說的拿兩包來泡,當下的氣氛?)我跟村長在泡茶, 大家在聊天,李家義也看我們在泡茶,但是我們心裡會 了解那是選舉期間。」、「(辯護人問:是敏感沒有錯 ,但是那個當下的氣氛不就是大家在泡茶,所以他拿茶 葉是不是要跟你泡茶?)我心裡不會把他當成是賄選還 是什麼,但是你們來講會覺得是賄選。」、「(辯護人 問:所以你覺得很敏感,但是你不當作是賄選?)對, 所以我跟他說不要,他很堅持,拿出來就說大家泡看看 。」、「(審判長問:提示選偵卷第31頁,剛剛律師有 問你說你在偵查中說我拒絕,李家義說平常來跟你泡茶 不行嗎,這句話你解釋一下當時的情境是怎麼樣,為什 麼李家義會說這句話?)好像沒有賄選。」。且證人林
浚騰亦表示兩人在之前也會有「我去找他會拿給他泡, 他來找我會拿給我泡」的情形,且亦回答審判長說被告 當時的茶葉並不是隨身帶進來的,而是在泡茶後才說不 然我拿兩包你泡泡看等語才出去拿兩包進來,且當時被 告並沒有帶任何競選的文宣,顯見被告致贈茶葉之原因 僅只於朋友間之分享,與選舉並無關連。
②證人蘇森田於刑事庭審理時亦表示當下並沒有聽到李家 義跟林浚騰有何拜託說因伊要選代表等選舉之情事,顯 見被告並沒有用「送茶葉」這件事情,要求林浚騰要投 票支持;又證人蘇森田亦證述與被告是對手,且兩個人 曾有摩擦,伊也不想看到被告,故證人蘇森田並無任何 維護被告之可能性。
③被告當時拿茶葉予林浚騰之契機僅係因大家都有泡茶習 慣,在當下之氛圍就相互分享,縱如林浚騰所述被告在 進門時有隨口說一句「拜託一下」等語,也係因候選人 之口頭禪或反射動作(甚至可以說是寒暄熱絡一下氣氛 )而已。在被告坐下開始泡茶閒聊後,被告即未再想到 選舉之事,亦沒有再聊到任何選舉之事,且林浚騰也有 表示伊確實有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說被告去拿茶葉進來的 時候有說「平常來跟你泡茶不行嗎?」等語,顯見被告 確實完全沒有提到任何選舉的事情,也沒有以此為代價 ,要求林浚騰一定要支持被告,此部分被告並無任何「 交付賄賂」之意圖或行為。
㈡被告並非以茶葉為對價要求賴志龍或林浚騰允諾同意投票給 被告,且由該二人證詞足見並無任何買票合意之達成,證人 均稱無意收受該茶葉,則茶葉與選舉之間不具有直接對價關 係;又縱被告有交付茶葉,亦難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 票意向,本案被告所致贈之茶葉係基於一般之社交活動,主 觀上絕無「交付賄賂」之意圖,亦未與賴志龍或林浚騰有何 達成「買票」之合意,本案確非有何賄選之行為,自無原告 所主張選舉無效之情形。可參酌鈞院107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 事判決之見解,另請求調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 偵字第11號不起訴處分書其理由可參。
㈢上開4兩重之杉林溪茶葉,是選民轉送的,被告不知道是多 少錢。被告並不是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約其投票權 為一定行使而交付茶葉,被告所交付之茶葉,不是選舉賄賂 之物品。被告確有贈送4兩茶葉1包予證人賴志龍之事實,被 告前往該檳榔攤時,證人賴志龍請被告坐下泡茶約3至4分鐘 ,被告即取出茶葉1包丟在桌上後,並表示該包茶葉給你們 泡等語後隨即離去,被告與賴志龍以前有來往,有送東西,
但忘記之前是送什麼東西。至於證人賴志龍證稱其因知悉被 告為現任鄉民代表且有在選舉,故不想收受該包茶葉,遂向 路過查訪之員警告知之事實云云,這是證人的主觀意識,被 告並不知道。另證人蘇義程證述「被告贈送4兩茶葉1包予證 人賴志龍,當時在場者僅證人賴志龍及蘇義呈」等語,但蘇 義程不只這樣說而已,還有說被告沒有講到選舉的事情。被 告到證人林浚騰住處客廳,有送茶葉,但沒有講選舉的事情 ,被告不記得林浚騰有無說「不要拿茶葉,現在為選舉期間 」等語,因為被告沒有講到選舉的事情,被告以前有送過林 浚騰東西,也有往來。至於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茶葉共 3包為被告贈送證人賴志龍及林浚騰,這是客觀事實不爭執 ,但與選舉無關。本件並沒有任何買票合意的達成,該贈送 的茶葉與選舉之間沒有對價關係。對於原告主張4兩重之杉 林溪茶葉,每1包價值約300元,被告有爭執,因為4位證人 在刑事庭當中有被詢問此問題,其中有一人表示並無一定的 行情,其中一位證人也說一斤在1千出頭左右,以一兩來說 頂多價值也不到100元,更何況被告始終主張這些茶葉是愛 泡茶的人互相分享,也是居民送的。4位證人賴志龍、蘇義 程、林浚騰、蘇森田於刑事庭之證詞都有表示當時被告會交 付茶葉的氛圍,是當時被告坐下來泡茶,因為大家都有在泡 茶,被告才會說這些茶葉給你們泡泡看,尤其是證人賴志龍 始終證述從頭到尾都沒有提過任何選舉的事情,而證人林浚 騰也證述說當時被告只有在一進來的時候說拜託一下,因為 候選人都會這樣,是坐下來之後泡茶,才想說分享茶葉,與 與前面的拜託一下完全沒有關係,而且在交付茶葉的過程也 沒有提及選舉的事情,並不是以該茶葉作為賄選的標的。當 時一起去泡茶的時間距離投票將近3個月的時間,被告主觀 上根本沒有做聯想,而且賴志龍曾經證述被告也會去找他泡 茶,而林浚騰部分,被告當時是想去找他父親,因為被告跟 他父親很熟並不是完全沒有交情。茶葉價值落差很大,目前 實務上也有認定不足以影響證人的投票意向。本案刑事庭定 於6月25日宣判。
㈣原告所提出杉林溪茶之介紹資料及購物網站上杉林溪茶之售 價資訊,都與本件被告致贈的茶葉不同,此部分不能斷章取 義,比附援引。另證人林浚騰在刑事庭證述被告去寒暄時有 說了一句拜託一下,但之後完全沒有再提選舉的事情,且茶 葉是被告坐下來泡茶聊天之後,知道證人林浚騰有泡茶習慣 ,想說自己車上有,才又出去拿進來,況且被告拿給林浚騰 是茶葉2包,拿給賴志龍是1包,倘若被告真有賄選之意,為 何會給付數量不同的茶葉,且在公開場合為之,賴志龍是在
檳榔攤,林浚騰的家中是大家可以自由進出的,而非在隱蔽 的處所所為,顯見被告並無行賄的意圖等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彰化縣選舉委會於107年11月24日舉辦21屆彰化縣秀水鄉鄉 民代表會代表選舉,被告為秀水鄉第1選區候選人,經彰化 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彰選一字第1073150278號函公 告,被告為當選人。
㈡本件原告於107年12月27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㈢被告於107年8月31日登記參選。
㈣被告於107年9月6日19時至20時許,前往彰化縣○○鄉○○ 路000號對面即賴志龍所經營之檳榔攤,將4兩重之杉林溪茶 葉1包,置放在檳榔攤內之桌上。
㈤被告於107年9月9日至11日晚間某時許,前往彰化縣○○鄉 ○○街00號即林浚騰之住處內,將4兩重之茶葉2包置放在林 浚騰之客廳桌上。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選舉訴訟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但關於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 等規定並不在準用之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第 1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 項第3款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 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有同法第 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之行為,則本院應就被告有無賄選之事實依職權審查。至 於被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182、183條規定,在被告所涉刑 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等語,然民事法院就兩造所 爭執之事實,本得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訴訟所調查之 證據,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影響,本院就調查之結果,已 足形成心證,自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經查:彰化縣選舉委會於107年11月24日舉辦21屆彰化縣秀 水鄉鄉民代表會代表選舉,被告為秀水鄉第1選區候選人, 經彰化縣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彰選一字第1073150278 號函公告,被告為當選人等事實,有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公告 可證,應可信為真實。
㈢原告主張被告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 ,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先於107年9月6日19時 至20時許,前往彰化縣秀水鄉番花路318號對面由賴志龍經 營之檳榔攤佯裝拜訪,被告知悉賴志龍及友人蘇義程將要在
該處打麻將,即將價值300元之4兩重杉林溪茶葉1包置放在 檳榔攤內之桌上,賴志龍雖無意收受,被告仍對賴志龍稱「 這包給你泡」等語後隨即離去,復於於107年9月9日至11日 晚間某時許,前往彰化縣○○鄉○○街00號林浚騰之住處, 見林浚騰及蘇森田在客廳泡茶聊天,即向林浚騰表示伊這次 選舉,拜託一下等語,並將4兩重之茶葉2包價值共600元置 放在林浚騰之客廳桌上後離去等語,被告對於上開時地先後 交付茶葉予賴志龍、林浚騰之事實固不爭執,惟答辯稱其擔 任鄉民代表,常有選民送來茶葉分享,被告亦常順手轉送予 選民泡茶、聊天,但主觀上絕無交付賄賂之意圖,當時被告 坐下來泡茶,因為大家都有在泡茶,被告才會說這些茶葉給 你們泡泡看,尤其是證人賴志龍始終證述從頭到尾都沒有提 過任何選舉的事情,而證人林浚騰也證述說當時被告只有在 一進來的時候說拜託一下,因為候選人都會這樣,是坐下來 之後泡茶,才想說分享茶葉,當時被告並沒有帶任何競選的 文宣,致贈茶葉之原因僅只於朋友間之分享,與選舉無關等 語。
㈣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 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其中所謂「約其 」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以該賄選之意思表示已經 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為必要。是投票行求賄賂罪,須行賄 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已到達對方,始克成立。所謂「行求」, 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 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 賄者與受賄者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 利益,乃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 而所稱「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 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又行求、期約、 交付行為,係屬階段行為,其行求賄選階段,屬行賄者單方 意思表示行為,不以相對人允諾為必要;而交付賄賂階段, 行賄者與受賄者乃必要之共犯,以二人間彼此相互對立之意 思合致而成立犯罪。經查:
⑴證人賴志龍先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跟朋友蘇義程在該 處泡茶聊天,代表李家義就進來,我請他坐下倒茶給他喝 ,不久之後,他出去拿一包茶葉進來,丟在桌上說這給你 們大家泡,之後說有事情要忙,又轉身離開。」、「(問 :李家義之前有無送過你茶葉?)不曾。」、「(問:李 家義之前有無送過你其他東西?)我沒印象。」、「(問 :為何李家義這次要送你茶葉?)我也覺得莫名其妙。李 家義有時會來我這邊泡茶,我想可能他覺得我在該處做生
意,所以拿茶葉給大家泡。」、「(問:認識李家義多久 ?)很多年,因為李家義之前就擔任代表,會為村民服務 。私下有時他會去我那邊坐坐聊天,但不常去。」、「( 問:你有無要收下李家義給你的?)沒有,因為過沒多久 警察就來了,我就講給副所長聽」、「(問:你沒有意思 要收下茶葉,為何不還給李家義?)李家義丟下茶葉就走 ,我來不及跟他說要還他」、「(問:為何李家義送的茶 葉你不敢收?)因為李家義有在選舉,他在做代表,這樣 很敏感。」、「(問:你跟李家義聊天過關於泡茶、茶葉 的事情?)沒有。我們單純是聊天,不曾講到過茶葉或泡 茶的話題。」等語,復於刑事審理中證稱:「(問:他來 你的檳榔攤有曾經拿東西,例如曾經拿錢、還是金條,還 是什麼東西要送你?)不曾。」、「(問:他有曾經拿茶 葉送你?以前我不記得,因為他很少去我那裡。」、「代 表剛好來,我都沒有接到他的茶葉,我那個麻將桌他就放 在上面,他直接丟上去,他說這個茶葉給你們大家泡,然 後我叫他坐一下要不要喝個茶,…我們也沒講到什麼話, 只是他說你們是要打麻將嗎,如果你們要忙他就要先走, 結果是這樣而已。」、「我也不知道他突然拿那包茶葉要 做什麼。」、「(問:李家義這次來照你所說的,他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