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張博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施月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56,337元,應徵裁判
費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