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05號
CHDV,108,補,505,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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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蔡秋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聲請先行調解,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58,901元
(計算式:250-2地號土地面積2,795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
現值2,5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41/448,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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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