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03號
CHDV,108,補,503,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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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新芊澍企業社即張樵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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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