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均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34,200元(計算式:833地
號土地面積799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8,700元×原告應
有部分比例2/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93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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