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69號
CHDV,108,補,469,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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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楊贊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3,992,252元(計算式:670地號土地面積907.33平方公尺
  ×108年土地公告現值8,8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楊目、楊為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渠等除戶
  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
  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再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
  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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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