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益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許登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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