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47號
CHDV,108,補,447,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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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粘智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3,860元(計算式:230地號
土地面積40.84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33,000元×原告應
有部分比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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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