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陳福春
相 對 人 陳黃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監宣字第532號裁定宣 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相對人現住在桃園市,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審酌,並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及本院電話紀錄在 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