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247號
CHDV,108,司聲,247,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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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即清 算 人 謝志平 

上列聲請人因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 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 該公司尚有部分應收帳款未收回,又於國稅局辦理清算申報 尚需時間,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鈞院准予展 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34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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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富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