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99號
CHDV,108,司拍,99,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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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鄭豐浩 
相 對 人 陳吳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6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92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7年6月2日以擔 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於106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60萬元,約定 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7年6月11日。詎 相對人屆期後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60萬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本院命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述略以:本件借款係相對人配偶 陳滿雄與聲請人私下借款,未經相對人同意即以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已涉犯偽造文書,且利息、遲延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不明,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三、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 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 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 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債務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 謀解決。
四、經查,本件依卷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 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審查,堪認相對人 確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 ,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欠債務之清償,而所負借款債務已屆 清償期未獲清償。相對人固主張其本件借款係其配偶未經其 同意,私下借貸,抵押債權無效,實屬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 ,依前揭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從而,本件聲



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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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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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2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山腳 │0000-0000 │ │00 │00 │62.0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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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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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03601-│彰化縣彰化市彰│彰化縣彰化市牛│三層,鋼筋混凝│一層:43.20:二層:46.│ │全部 │ │
│ │000 │南路一段378巷9│稠子段山腳小段│土加強磚造,住│80;三層:46.80;合計 │ │ │ │
│ │ │號 │0000-0000地號 │家用 │:136.8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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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