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89號
CHDV,108,司拍,89,20190715,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葉于哲 
相 對 人 陳任  

關 係 人 陳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任、關係人陳吳美慧於民國(下同) 107年11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 108年2月9日,逾期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1角計算,並簽發同 額本票乙紙予聲請人,另相對人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設定登記普通抵押權。詎屆至清償期,經聲請人向 相對人等請求清償,迄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 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89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田中鎮 │中德 │ │0000-0000 │ │00 │01 │47.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89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00152-│彰化縣田中鎮福│彰化縣田中鎮中│二層樓鋼筋混泥│一層:58.40;二層:59.│ │全部 │ │
│ │000 │安路32巷91號 │德段0000-0000 │土加強磚造,住│60;合計:118.00 │ │ │ │
│ │ │ │ │商用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