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85號
CHDV,108,司拍,85,2019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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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劉淑萍 


相 對 人 黃琳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7年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2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 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7年2月23 日簽發面額55萬元,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 1紙予聲請人;詎聲請人於107年9月23日對相對人提示未獲 清償,尚欠本金55萬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 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8年6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 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7年6月28日 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 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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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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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員林市 │靜修 │ │0000-0000 │ │00 │01 │51.16 │6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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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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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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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169-│彰化縣員林市永│彰化縣員林市靜│二層樓加強磚造│一層:43.79;二層:60.│ │6分之1 │ │
│ │000 │平街126號 │修段0000-0000 │,住家用 │48;騎樓:16.69;合計 │ │ │ │
│ │ │ │ │ │:120.9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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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