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
債 權 人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繕本1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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