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53號
債 權 人 郭慶鴻
上列債權人郭慶鴻因與債務人賴虹每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郭慶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楊家豪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乙
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被繼承人楊家豪之繼承人賴虹每、楊宏科、楊喬莉、
楊玉甄、楊宜蓁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三、請提出債務人賴虹每、楊宏科、楊喬莉、楊玉甄、楊宜蓁其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