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53號
CHDV,108,司促,7353,2019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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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53號
債 權 人 郭慶鴻 


上列債權人郭慶鴻因與債務人賴虹每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郭慶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楊家豪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及繼承系統表乙
  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查明被繼承人楊家豪之繼承人賴虹每楊宏科楊喬莉
  楊玉甄楊宜蓁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三、請提出債務人賴虹每楊宏科楊喬莉楊玉甄楊宜蓁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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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