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09號
CHDV,108,司促,7309,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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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0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詹清福即曾慧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曾慧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
  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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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