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卓勝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
149,805元整,自起息日93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
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
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05,960
元整,及其中本金28,200自起息日108年06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②聲請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
(二)緣債務人卓勝川於93年08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
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
息共計339,10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
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卓勝川 │自起息日9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49805│ │11月05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卓勝川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28200 │ │年06月21日起│ │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