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張顯平
債 務 人 張敬麟
債 務 人 張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陸
拾貳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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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照應還款額按放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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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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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71,297元 │108年3月16日 │3.093% │10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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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照應還款額按放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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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18,964元 │108年3月16日 │3.093% │10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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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31,901元 │108年3月16日 │5.093% │10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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