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07號
CHDV,108,司促,7007,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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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張顯平 

債 務 人 張敬麟 


債 務 人 張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陸
  拾貳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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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照應還款額按放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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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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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71,297元       │108年3月16日     │3.093%        │10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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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7號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照應還款額按放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618,964元        │108年3月16日     │3.093%        │10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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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31,901元        │108年3月16日     │5.093%        │10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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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